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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第2.15条 (恶意谈判)
  (1)当事人可自由进行谈判,并对未达成协议不承担责任。
  (2)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以恶意进行谈判,或恶意终止谈判,则该方当事人应对此给另一方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3)恶意,特别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无意与对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开始或继续进行谈判.

  第2.16条 (保密义务)
  在谈判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以保密性质提供的信息,无论此后是否达成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不予泄露,也不得为自己的目的不适当地使用这些信息。在适当的情况下,违反该义务的救济可以包括根据另一方当事人泄露该信息所获得之利益予以赔偿。

  第2.17条 (合并条款)
  若一个书面合同中载有的一项条款表明,该合同包含了各方当事人已达成一致的全部条款,则该合同不得与此前存在的任何声明或协议相冲突或受其补充。但是,这些声明或协议可用于解释该书面合同。

  第2.18条 (书面变更条款)
  如果书面合同中载有的一项条款要求合同的任何变更或终止。但是,如果一方的行为使对方产生信赖并依此行事,则该方当事人因其行为可被拒绝主张本条款。

  第2.19条 (根据标准条款订立合同)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使用标准条款订立合同,适用订立合同的一般规则,但应受到本章第2.20条至2.22条的约束。
  (2)标准条款指一方为通常和重复使用的目的而预先准备的条款,并在实际使用时未与对方谈判。

  第2.20条 (意外条款)
  (1)如果标准条款中某个条款是对方不能合理预见的,则该条款无效,除非对方明确地表示接受;
  (2)在确定某条款是否属于这种性质时,应考虑到该条款的内容,语言和表达方式。

  第2.21条 (标准条款和非标准条款的冲突)
  若标准条款和非标准条款发生冲突,以非标准条款为准。

  第2.22条 (格式合同之争)
  在双方当事人均使用各自的标准条款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对除标准条款以外的条款达成一致,则合同应根据已达成一致的条款以及在实质内容上相同的标准条款订立,除非一方当事人已事先明确表示或事后毫不迟延地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其不受此种合同的约束。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3.1条 (未涉及的事项)
  通则不涉及由以下原因而导致的合同无效:
  (a)无行为能力;
  (b)无授权;
  (c)不道德或非法。

  第3.2条 (协议的效力)
  合同仅由双方的协议订立、修改或终止,除此别无其他要求。

  第3.3条 (自始不能)
  (1)合同订立时不可能履行所承担之义务的事实本身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合同订立时一方当事人无权处置与该合同相关联之财产的事实本身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3.4条 (错误的定义)
  错误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对已存在的事实或法律所做的不正确的假设。

  第3.5条 (相关错误)
  (1)一方当事人可宣布合同因错误无效,此错误在订立合同时如此之重大,以至于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在与犯错误之当事人的相同情况之下,如果知道事实真相,就会按实质不同的条款订立合同,或根本不会订立合同,并且:
  (a)另一方当事人犯了相同的错误或造成此错误,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知道或理应知道该错误,但却有悖于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使错误方一直处于错误状态之中,或者
  (b)在宣告合同无效时,另一方当事人尚未依其对合同的信赖行事。
  (2)但是,一方当事人不可宣告合同无效,如果
  (c)该当事人由于重大疏忽而犯此错误,或
  (d)错误与某事实相联,而对于该事实发生错误的风险已被设想到,或考虑到相关情况,该错误的风险应当由错误方承担。

  第3.6条 (表述或转达错误)
  在表述或转达一项声明时发生的错误视为做出声明之人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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