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除非偿付行和索偿行另有协议,偿付行将按照索偿要求只向索偿行作出偿付。
e.偿付行对索偿要求作出偿付时,若该索偿要求注有付款,承兑或议付是在有保留或保函的情况下作出的,则偿付行对此不负任何责任,并可对该注明不予理睬。该保留只涉及索偿行和作出保留方,或提供或代表其提供担保方。
第十二条 偿付授权的重复
除非对原偿付授权作出修改或撤销,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不得再作出新的偿付授权或其它指示。如果开证行没有遵守上述规定造成重复偿付,则开证行将承担追索该重复偿付金额的责任。偿付行对重复偿付所引起的任何后果将不负责。
D.其它条款
第十三条 国外法律和惯例
开证行受国外法律和惯例的约束,并应赦免国外法律和惯例加诸于偿付行的有关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 电文传递差错的免责
偿付行对信息,信函或单据的邮寄过程中发生的延误和/或遗失,或电文在发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短缺或错误所引起的任何后果不负责。偿付行对翻译中的错误也不负责。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偿付行对因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其它不可抗力,罢工或间厂等中断营业所引起的任何后果不负责。
第十六条 费用
a. 偿付行的银行费用应该由开证行承担。如果该费用由其它方承担,那么开证行有义务在正本信用证和偿付授权中作出明确说明。
b. 偿付行偿付索偿要求时,有义务遵守偿付授权有关费用的指示。
c. 如果偿付行的费用由其它方承担,那么该费用应该在偿付索偿要求时扣除。当偿付行遵循了开证行的有关费用指示(包括手续费、费用、花费或支出),而这些费用没有被支付或索偿要求没有提示到偿付授权指定的偿付行,开证行仍有义务承担该费用。
d. 除非偿付授权另有规定,除非索偿行对费用金额有指示,否则偿付行支付的所有费用将不包括在偿付授权金额内。
e.如果开证行没有向偿付行提供有关费用的指示,则所有的费用都应由开证行承担。
第十七条 利息索赔和价值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