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必须清楚地注明信用证号和开证行(如果知道的话,还须注明偿付行的参考号);
3.必须分别注明索偿的本金金额、额外金额和银行费用;
4.不得向开证行提示索偿行的付款,迟期付款,承兑或议付通知的副本;
5.不得在一份电文或信函中含有多项索偿要求;
6.在偿付承诺项下,必须符合偿付承诺所规定的条件。
b.若开立以偿付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则索偿行必须将该远期汇票和索偿要求一起提示给偿付行,如果信用证和/或偿付承诺要求,索偿要求还应包括如下内容:
1.货物和/或服务的一般描述;
2.原产地;
3.目的地/履约地;如果涉及到商品的运输,还应包括:
4. 装运日期;
5.装运地点;
c.索偿行不得在索偿要求中注明索偿行付款,承兑或议付是在保留追索权或保函项下作出的。
d.如果索偿行未能遵守本条规定,偿付行将对不承兑或迟期偿付所引起的后果不负责。
第十一条 索偿要求的处理
a.
1.偿付行在收到索偿要求后,应在不超过3个银行工作日的合理时间内,对索偿要求进行处理。银行营业时间之外收到的索偿要求,将被认为是在下一个银行工作日收到的。
如果开证行要求提供领先借记通知,则处理上述索偿要求的时间将不包括提供预先通知所需的时间。
2.偿付行由于索偿要求与偿付承诺不符,或由于偿付授权项下的任何原因而决定不付款,则它应该在接到索偿要求后不超过3个银行工作日的时间之内(加上上述(1)款所允许的额外时间)毫不延误地以电讯方式或以其它最快捷的方式发出有效通知,该通知应该被及时送达到索偿行和开证行。如果已作出偿付承诺,偿付行应该说明拒绝偿付的理由。
b. 偿付行毋需接受索偿行倒起息的请求(起息日在提示索偿要求前)
c.偿付行没有作出偿付承诺且偿付是在将来的某一天时:
1. 索偿要求应具体注明约定的偿付日期;
2.索偿要求不应先于约定的偿付日期10个银行工作日提示给偿付行。如果将索偿要求 先于约定的偿付日期10个银行工作日提示给偿付行,偿付行可不须理睬。如果偿付行对索偿要求不予理睬,则应毫不延误地以电讯或其它最快捷的方式通知索偿行。
3.如果约定的偿付日期是在偿付行收到索偿要求起3个银行工作日后,那么偿付行在约定的偿付日期前,或在收到索偿要求后第3个银行工作日终了加上上述本条a(1)款所允许的额外时间前(以最迟时间为准),毋需提供拒绝偿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