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汇票期限;
2.出票人;
3.承兑和贴现费用的承担方;开证行不应要求以偿付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d.如果开证行授权或要求偿付行向索偿行作出偿付承诺,而偿付行决定不作出偿付承诺时,它应毫不延误地通知开证行。
e.偿付承诺必须注明承诺条件和:
1.信用证号及开证行;
2.偿付授权的币种和金额;
3.额外应付金额和增减幅度;
4.偿付承诺的币种和金额;
5.包括远期付款日期在内的索偿要求的最迟提示日期;
6.如果偿付承诺费不是由开证行承担,注明费用的承担方。如果偿付行收取费用,它还应注明其费用将从索偿金额中扣除。
f.若最迟提示索偿要求日恰逢第十五条所述原因以外的银行休息日,则最迟提示日期将自然顺延到偿付行的下一个工作日。
g.
1.未经偿付行同意,不得对不可撤销的偿付授权进行修改或撤销。
2.当开证行对其不可撤销偿付授权作出修改时,为与开证行的修改保持一致,已经作出偿付承诺的偿付行也可对其偿付承诺进行修改。如果偿付行不愿意对其偿付承诺作出修改,则必须毫不延误地通知开证行。
3.开证行如果作出了不可撤销的偿付授权修改,那它自发出该不可撤销偿付授权修改通知之时起,即受其约束。
4.偿付行通知开证行接受偿付授权修改前,原不可撤销偿付授权(或先前已经接受的不可撤销偿付授权修改)的条款对偿付行仍将有效。
5.偿付行必须通知开证行接受或拒绝偿付授权修改。在没有收到索偿行接受或拒绝偿付承诺修改通知前,偿付行毋需作出接受或拒绝不可撤销偿付授权修改的决定。
h.
1.未以索偿行同意,不得对偿付承诺进行修改或撤销。
2.作出偿付承诺修改的偿付行,自其发出偿付承诺修改通知之时起,即受其约束。
3.索偿行通知偿付行接受其偿付承诺修改前,原偿付承诺(或先前已经接受的偿付承诺修改)的条款对索偿行仍将有效。
4.索偿行必须通知偿付行接受或拒绝偿付承诺修改。
第十条 索偿要求的标准
a.索偿行的索偿要求:
1.索偿要求必须以电讯的形式发出,但若开证行禁止时,则以正本信函方式发出。偿付行有要求对索偿要求加押的权利,并对由此发生延误所引起的任何后果不负责。如果索偿要求是以电讯的方式发出的,则毋需再发出邮寄证实书。如果发出了邮寄证实书,索偿行将对重复偿付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