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要求向开证行提供预先借记通知必须在信用证中加以注明。
g.无论何种原因,偿付行不愿对偿付授权或偿付授权修改作出偿付的,它必须毫不延误地通知开证行。
h.除了本规则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外,偿付行对于开证行和/或索偿行没有遵守本条的规定引起的对索偿要求不付款或延误付款造成的任何后果均不负责。
第七条 偿付授权的有效日期
除非偿付行明确同意,偿付授权不应注有提示索偿要求的到期日或最迟日期,但本规则第九条规定除外。偿付行对信用证的效期不负有责任,如果偿付授权提供了信用证的效期,它可不予理睬。
对偿付授权涉及的信用证未被支用部分,开证行必须撤销其偿付授权并毫不延误地通知偿付行。
第八条 偿付授权的修改或撤销
除非开证行按本规则第九条规定授权或要求偿付行作出偿付承诺,且偿付行已经作出了偿付承诺,否则:
a. 开证行可以在任何时候通过向偿付行发出有效通知对偿付授权进行修改或撤销。
b.开证行欲对偿付授权作出修改,而该修改又将对信用证中偿付指示产生影响,它必须向指定银行,或自由议付信用证项下的通知行发出修改通知。如果在信用证效期前撤销偿付授权,开证行必须向指定银行或通知行作出新的偿付指示。
c.偿付行在收到撤销偿付授权或进行修改的通知前,对索偿要求进行了偿付或承兑了汇票,则开证行必须向偿付行作出偿付。
第九条 偿付承诺
a. 除本规则第六条中,a、b和c款要求外,授权或请求作出偿付承诺的所有偿付授权都必须符合本条的规定。
b.开证行要求偿付行作出偿付承诺的授权或请求是不可撤销的(“不可撤销的偿付授权”),并且必须包含如下有关内容(除本规则第一条要求外):
1.信用证号;
2. 币种和金额;
3.额外应付金额和增减幅度;
4.得到偿付承诺的索偿行全称和详细地址;
5.包括远期付款日期在内的索偿要求的最迟提示日期;
6.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承担费用的有关各方(索偿行和偿付行的费用及偿付承诺费)。
c.如果要求偿付行承兑并到期偿付远期汇票,除上述b款中的要求外,不可撤销的偿付授权还应注明如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