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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URR525)

B.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对索偿要求的偿付
  除非偿付承诺有规定,否则偿付行没有义务对索偿要求进行偿付。

  第五条 开证行的义务
  开证行有义务在偿付授权和信用证中提供本规则所要求的信息,并且对不遵守本条款所引起的任何后果负责。

C.偿付授权、修改和索偿要求的形式及通知

  第六条 偿付授权和其修改的出具及接收
  a.所有偿付授权和其修改都必须以加押电讯或经签署的信函形式出具。
  当以电讯方式开立对偿付授权具有一定影响的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时,开证行应以加押电讯的方式通知偿付行有关偿付授权或其修改,该电讯即为有效的偿讨授权或偿付授权修改,而毋需邮寄证实书。如果邮寄了证实书,则该证实书被视为无效,且偿付行没有义务把该邮寄证实书与以电讯方式收到的有效偿付授权或其修改进行核对。
  b.偿付授权和其修改必须完完整和准确。为了防止产生曲解和误解,开证行不应将下列文件发送给偿付行:
  1.信用证副本或其任何部分或信用证修改的副本;或以信用证副本或其任何部分或信用证修改的副本代替偿付权或其修改。如果偿付行收到这样的副本,可不予理睬。
  2.含有多项偿付授权的电文或信函,除非偿付行明确同意。
  c.开证行在偿付授权中不应要求提供单证相符的证实书。
  d.所有偿付授权(除本规则第一条要求外)都应注明如下内容:
  1.信用证号;
  2.币种和金额;
  3.额外应付金额和增减幅度;
  4.索偿付,或在自由议付信用证项下,任何银行都可以提出索偿。如果没有该注明,偿付行可向任何索偿行进行偿付;
  5.按照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承担费用的有关各方(索偿行和偿付行的银行费用)。偿付授权修改必须注明仅允许对上述有关内容和信用证号作出修改。
  e.要求偿付行承兑并到期偿付远期汇票,偿付授权除应注明上述d款规定内容外,还应注明如下内容:
  1.汇票的期限;
  2.出票人;
  3.承兑和贴现费用的承担方。偿付授权修改必须注明仅允许对上述有关内容作出修改。  开证行不应要求以偿付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f.1.要求向开证行提供索偿要求的预先通知必须在信用证中加以注明,而不是在偿付授权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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