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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URR525)

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URR525)
(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国际商会第525号出版物)

A.总则和定义

  第一条 统一规则的适用范围
  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即国际商会第525号出版物,适用于在偿付授权中注明适用于本统一规则的所有银行间的偿付。除非偿付授权另有规定,本规则对有关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开证行有义务在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中注明索偿要求遵循本规则。根据本规则进行的银行间偿付,偿付行应在开证行的指示和/或授权下行事。
  本统一规则并不是要代替或改变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有关条文。

  第二条 定义
  本统一规则的下列术语具有本条款规定的定义且可用于单数或复数形式。
  a.“开证行”是指开立信用证并作出信用证项下偿付授权的银行。
  b.“偿付行”是指按照开证行偿付授权的指示和/或授权作出偿付的银行。
  c.“偿付授权”是指开证行向偿付行作出的要求其向索偿行进行偿付,或应开证行的要求承兑并到期支付以偿付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的一种指示或授权,该项指示或授权独立于信用证之外。
  d.“偿付授权修改”是指开证行发给偿付行对偿付授权进行修改的通知。
  e.“索偿行”是指在信用证项下作出付款,迟期付款承诺,承兑汇票或议付并向偿付行提示索偿要求的银行。“索偿行”还应包括被授权代表作出付款,迟期付款承诺,承兑汇票,或议付的银行向偿付行提示索偿要求的银行。
  f.“索偿要求”是指索偿行向偿付行提交的要求偿付的请求。
  g.“偿付承诺”是指在开证行授权或请求下,偿付行向偿付授权中指定的索偿行作出的,在偿付承诺的条件得以满足的条件下,保证偿付该索偿要求的一种单独的不可撤销的承诺。
  h.“偿付承诺修改”是指偿付行向偿付授权中指定的索偿行作出的,表明对其偿付承诺进行修改的通知。
  i.就本规则而言,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被视为一另一家银行。

  第三条 偿付授权与信用证
  偿付授权独立于信用证之外,即使偿付授权引用了信用证的有关条款,偿付行也与该信用证条款无关或不受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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