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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22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和相关权若干方面的第2001/29/EC号指令

  (36) 当适用不要求提供此种补偿的有关例外或限制的选择性条款时,成员国也可以规定向权利人提供合理补偿。

  (37) 关于复印技术,如果存在现有的国内制度,不会构成内部市场的主要壁垒。成员国应被允许就复印技术规定一项例外或限制。

  (38) 成员国应被允许就为私人使用目的对声音、视觉和视听材料进行的某些类型的复制行为规定一项例外或限制,同时对权利人提供合理补偿。这项例外或限制可以包括引入或继续适用对权利人受到损害进行赔偿的补偿机制。虽然这些补偿机制间的差异会影响内部市场的运行,但就这些模拟私人复制方面的差异而言,不会对信息社会的发展带来重大影响。数字私人复制可能会更加普遍并产生更大的经济影响。因此,应适当考虑数字私人复制与模拟私人复制之间的差异,并在某些方面对它们进行区分。

  (39) 在提供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当适用私人复制的例外或限制时,成员国应适当考虑技术和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关于数字私人复制和补偿机制方面的发展。此种例外或限制不应阻碍或制止规避行为使用技术措施。

  (40) 为了某些非营利性机构的利益,例如公共图书馆与类似机构,以及档案馆,成员国可以规定一项例外或限制。然而,这种例外或限制只能被限定在复制权所包含的某些特殊情况之内。此种例外或限制不应当包括在在线提供受保护的作品或其他客体的情况下进行的使用行为。本指令不应影响成员国不实施《第92/100/EEC号指令》第五条规定的专有公共借阅权的选择权。因此,在不出现失衡的情况下,应当鼓励达成特定的合同或许可协议,以支持此种机构并发挥其传播作用。

  (41) 在广播组织制作临时性录音制品适用例外或限制时,应理解为该广播组织的自有设施包括代表该广播组织行事和承担该广播组织职责的人所有的设施。

  (42) 在为了非商业性教育及科研目的、包括远程教育适用例外或限制时,有关活动的非商业性质应根据活动自身的性质确定。组织构成及有关机构的资金来源方式在此问题上不起决定作用。

  (43)成员国在任何情况下重要的是应当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便利因残疾有困难自行利用作品的人获取作品,并应特别注意获取的形式。

  (44) 在适用本指令规定的例外和限制时,对这些例外和限制的行使应当与国际义务相一致。适用这些例外和限制不得有损于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或与正常利用其作品或其他客体相抵触。成员国提供此类例外或限制,尤其应充分反映此类例外或限制可能在新的电子环境背景下对经济带来的日益增长的影响。因此,在对版权作品或其他客体出现某种新的利用方式时,应当进一步缩小某些例外或限制的范围。

  (45) 然而,第五条第2、3、4款所指的例外和限制不应妨碍在成员国国内法允许的范围内对合同关系的确定,其目的在于确保权利人获得公平的补偿。

  (46) 采用仲裁可以帮助使用者与权利人解决争端。欧盟委员会与各成员国在联络委员会中合作,应就考虑解决关版权与相关权利争端的法律新途径进行研究。

  (47) 技术的发展将允许任何版权、相关权利以及数据库特别保护权的权利人利用技术措施来防止或禁止未经他们授权的行为。然而,仍然存在为促成或便利规避这些措施提供的技术保护的非法活动。为避免对内部市场的运行可能构成潜在妨碍的分散的法律手段,有必要规定协调的法律保护制止规避有效的技术措施的行为,以及提供具有相同效果的装置、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48) 就有关技术措施提供此类法律保护,能有效地限制未经任何版权、相关权利以及数据库特殊保护权的权利人授权的行为,但不得阻碍电子装置的正常运行及其技术发展。此种保护也不要求装置、产品、组件或服务的设计必须符合技术措施的要求,只要这些装置、产品、组件或服务不违反本指令第六条所禁止的行为。此种法律保护应适当尊重而不是禁止那些并非规避技术保护的有显著商业目的或用途的装置或行为。尤其是,此类保护不应妨碍研究密码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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