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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22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和相关权若干方面的第2001/29/EC号指令

  (26) 就广播组织在点播服务中提供包括来自商业性录音制品的音乐,作为节目不可分割部分的广播电视制品的情况,应鼓励达成集体许可安排,以便利相关权利使用费的结算。

  (27) 仅仅为促成或进行传播提供实物设施不致构成本指令意义下的传播。

  (28) 本指令规定的版权保护包括控制发行以有形物体现的作品的专有权。经权利人授权或经其同意,在共同体内首次销售作品原件或其复制件的,在共同体内将穷竭其对再次销售该物品的控制权。经权利人授权或经其同意,在共同体之外再次销售作品原件或其复制件的,该控制权并不穷竭。《第92/100/EEC号指令》规定了作者的出租权和借阅权。本指令规定的发行权不影响该指令第一章所包含的与出租权和借阅权有关的条款。

  (29) 服务,特别是在线服务,不存在权利穷竭问题。这也适用于此种服务的用户经权利人同意对作品或其他客体的实质性的复制。因此,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性质上属于服务的出租或借阅作品或其他客体的原件或复制件的行为。与知识产权附着于有形载体即一件商品之上的光盘只读存储器或交互式光盘不同,每一次在线服务事实上均属于应获得提供版权或相关权利授权的行为。

  (30) 在不损害各国有关版权和相关权利法律的情况下,本指令所涉及的权利可以转移、让与或授予契约性许可。

  (31) 必须保证不同种类的权利人之间、以及不同种类的权利人和受保护客体的使用者之间的权利和利益的合理平衡。在新的电子环境下,必须对成员国现行的对权利的例外和限制进行重新评价。对某些限制性行为的例外和限制的现存差异对版权和相关权利的内部市场运行产生了直接的不利影响。考虑到作品的跨境利用和跨境活动的进一步发展,此种差异将会变得更加显著。为确保内部市场的正常运行,应就此种例外和限制做出更为一致的规定。应依据它们对内部市场平稳运行造成影响的程度进行协调。

  (32) 本指令就复制权和向公众传播权列举了穷尽式的例外和限制。某些例外或限制仅仅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适用于复制权。在为了确保内部市场正常运行的同时,这一列举清单合理地考虑了各成员国不同的法律传统。各成员国应当就这些例外和限制的适用达成一致,在未来对立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审查时,将会对此进行评估。

  (33) 复制的专有权应当受到限制,允许某些临时性复制行为的例外。这种临时性复制行为是短暂的或偶然的复制,构成技术过程中不可分割的和必要的组成部分,从事此种行为的惟一目的既是使第三方之间通过中间服务商能够进行有效的网络传输,也是为了合法使用作品或其他客体。有关的复制行为本身不应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这项例外应当包括允许浏览的行为以及实施缓存的行为,其中包括允许传输系统有效运作的那些行为,只要该中间服务商未更改有关信息,也未阻碍被业界广泛承认和使用的、通过使用该信息获得数据的合法的技术上的使用。由权利人授权的使用或不为法律所禁止的使用,就应当被认为是合法的使用。

  (34) 成员国应当有权选择在特定情况下允许某些例外或限制,例如为了教育和科研目的、为了例如图书馆和档案馆等公共机构的利益、为新闻报道的目的、为了引用、为供残障人士使用、为了公共安全进行的使用以及在行政和司法程序中进行的使用。

  (35) 在某些例外或限制的情形下,权利人应当获得合理的补偿,以就他人使用其受保护的作品或其他客体获得适当的补偿。在确定此种合理补偿的形式、详细的安排和可能达到的水平时,应当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在衡量这些情形时,受质疑的行为可能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将是有价值的评判标准。如果权利人已经接受了其他形式的支付,例如作为特许权使用费的一部分,则可以不再向权利人进行特定的或个别的支付。合理补偿的水平应当充分考虑本指令涉及的技术保护措施的使用程度。在某些对权利人造成极小损害的情况下,则不会产生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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