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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22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和相关权若干方面的第2001/29/EC号指令

2001年5月22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和相关权若干方面的第2001/29/EC号指令


  欧洲议会及欧理事会,

  注意到《成立欧洲共同体条约》,尤其是条约第四十七条第2款、第五十五条和第九十五条,

  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建议(1),

  注意到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2),

  按照该条约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的程序(3),

  鉴于:

  (1) 该条约规定要建立一个内部市场,并制定一套确保该内部市场中的竞争不被扭曲的体系制度。各成员国在有关版权和相关权利方面的法律的协调将有助于实现这些目标。

  (2) 1994年6月24日和25日,欧洲议会在科孚岛举行会议,强调有必要在共同体层面构建一个统一的和灵活的法律框架,以促进欧洲信息社会的发展。这需要存在一个供新产品和新服务进行交易的内部市场。确保这种制度性框架的重要的共同体立法已经存在或正在通过之中。版权和相关权利对此具有重要作用,因为它们保护和鼓励对新产品和新服务的开发和市场营销,并保护和鼓励创造以及对具有创造性内容的使用。

  (3) 所提议的协调将有助于实现内部市场的四个自由,并与遵守法律的尤其是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财产权法律的基本原则、以及表达自由和公共利益相关。

  (4) 就增强法律的确定性并同时提供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协调一致的版权和相关权利法律框架,必将促进对创造与革新、包括对网络基础设施的大规模投资,进而引导欧洲工业,既包括内容提供和信息技术领域,也包括跨工业和文化部门的更加广泛的领域的增长和竞争力的增强。这将保障就业并促进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5) 技术进步已经使得创造、生产和利用的方式不断增加和多样化。在对知识产权保护无需引入新概念的情况下,应当对现行的有关版权和相关权利方面的法律加以改进和补充,以充分应对以新的利用形式出现的经济现实。

  (6)为应对技术挑战,许多成员国在国内层面已经开始立法活动,如果没有共同体层面的协调,可能在保护上会出现严重分歧,由此限制服务和含有知识产权或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产品的自由流动,并进而导致内部市场的重新分裂和立法的不统一。随着信息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这种发展已经大大提高了对知识产权的跨境利用,这种立法差异和不确定性所造成的影响将会变得更加显著。这种发展将会也应当会继续增强。在保护方面立法的严重分歧和不确定性将会阻碍含有版权和相关权利的新产品和新服务的规模经济。

  (7) 为达到内部市场平稳运行所需要的程度,必须对保护版权和相关权利的共同体法律框架进行改进和补充。为实现这一目的,应当调整那些各国间有显著差异的有关版权和相关权利的国内法条款,或那些阻碍内部市场平稳运行的以及影响欧洲信息社会正常发展的造成法律不确定性的国内法条款,并应当避免各国应对技术发展的不一致性;同时,对内部市场的运行没有不利影响的差异则无需消除或禁止。

  (8) 信息社会中各种往来性的、社会的与文化的关系要求对产品和服务内容的具体特征予以考虑。

  (9) 由于版权和相关权利对智力创造具有决定性意义,因此对此种权利的任何协调必须建立在高水平保护的基础之上。对其保护有助于为了作者、表演者、制作者、消费者、文化界、工业界和全体公众的利益促进创造力的维持和发展。知识产权因此已被认为是财产权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 如果作者或表演者要继续从事其创造性或艺术性工作,他们必须从使用其作品中获得适当报酬,制作者也应有此权利,以能够为其作品筹措资金。制作诸如录音制品、电影或多媒体制品等产品与提供诸如点播服务等服务需要巨额投资。为确保可获得此种报酬并提供令人满意的投资回报机会,有必要对知识产权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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