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条 本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常设委员会和仲裁员应按本规则的精神行事,并尽一切努力来确保裁决在法律上是可执行的。
仲裁费用
1、 当事人将争议提交国际商会-国际海事仲裁协会根据其国际海事仲裁规则申请仲裁的,应缴纳1000美元的注册费。未缴纳注册费的,仲裁申请将不予受理。
注册费不退还,为常设委员会秘书处的财产。
2、 当事人有义务向常设委员会秘书处支付一笔款项,其中包括仲裁员报酬、行政管理费用、仲裁员个人花费和案件可能产生的专家鉴定程序的费用以及其他类似费用。
3、 仲裁员根据案件的复杂性和花费的时间来确定自己的报酬。但是,对仲裁员报酬的异议应在裁决通知后30天内向常设委员会提出。对仲裁员报酬异议的决定由常设委员会最后作出。
4、 行政管理费用的数额将按下表列明的方法计算:
行政管理费用表
争议金额(美元) 行政管理费用(美元)
0-100000 2.5%
100000-500000 2500+超过100000以上部分的1.5%
500000-1000000 8500+超过500000以上部分的1.0%
1000000-10000000 13500+超过1000000以上部分的0.3%
超过10000000 40500+超过10000000以上部分的0.1%
说明:
1、 七十年代以来,国际海事争议在数量方面急剧增加,案情程度方面也渐趋复杂化。为了满足海事争议当事人对于昂贵诉费与仲裁费的可进行选择的需要,也为了尝试向航运界推荐一套超国度的国际海事仲裁制度,改变国际海事仲裁集中于伦敦和纽约的状况,国际商会和国际海商法协会联合制定了这个国际海事仲裁规则,在此基础上成立了国际海事仲裁组织(IMAO)。该规则由国际商会和国际海商法协会的专家起草,并且分别为国际海商法协会1978年3月举行的大会和国际商会1978年6月举行的委员会议所通过。目前该仲裁机构仍使用上述1979年版本的仲裁规则。由于海事利益方之间的密切联系,海事仲裁与作为一个整体的商事仲裁相比较,其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当事人有更大的自主权。灵活性在整个规则中都受到鼓励:国际海事仲裁规则明确地要求当事人自己决定仲裁地点、法律适用、仲裁员的人数及语言的使用。只有当事人在这些方面或在仲裁过程中对可能产生的其他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常设委员会才作出必要的决定。国际商会秘书处负责规则的平时执行。与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相比,国际海事仲裁组织(IMAO)的国际海事仲裁规则有许多优势:1、本规则的受案范围广泛地包括海事争议的各个方面;2、本规则一改国际商会仲裁的传统,不确定“审理范围”,即没有关于仲裁员与当事人共同确定审理范围的程序,以减少延缓审理时间的机会;3、常设委员会很少涉及程序问题,只在由于一方当事人或某仲裁员的原因阻碍仲裁时,才于干预;4、本规则没有关于仲裁机构审查仲裁裁决的规定。这些措施都是为了使该仲裁机构更具吸引力,为当事人省时省费用服务。但国际海事仲裁组织成立二十年以来,总共才受理了9件国际海事争议案,其中2件案作了终局裁决。而与此同时,国际商会仲裁院受理了大量的海事仲裁案,1990年以来,共受案56件,争议标的在25,600美元至3,724,000,000美元之间。这种状况是与国际海事仲裁组织成立的初衷相悖的。目前该机构正在反思,在调研的基础上准备采取新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