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在下列立法和执法领域交流经验:
(一)交流有关打击非法生产、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及非法转移、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出版物和科研成果,以及这方面的立法经验;
(二)交流在检查、发现和控制非法生产、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以及非法转移、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方面的经验;
(三)交流在预防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以及对吸毒人员进行脱瘾和康复治疗方面的经验;
(四)交流在替代种植与发展及相关领域方面的经验。
第六条
双方在禁止非法贩运、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及非法转移、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替代种植与发展以及对吸毒人员进行脱瘾和康复治疗方面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交流合作。
第七条
一、为执行本协议,双方可以互派专家和见习人员,交流、学习、借鉴双方先进经验,以提高他们同非法生产、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及非法转移、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及开展替代种植与发展方面的水平;
二、双方经协商,必要时,可以共同举办专家讲座和研讨会,以加强合作与交流;
三、以双方都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进行合作与交流。
第八条
双方在遵守各自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双方均已参加的联合国有关禁毒公约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在发现、监督和铲除用于生产麻醉品的原植物以及替代种植与发展方面进行下列合作:
(一)双方将替代种植与发展列入本国及两国经济合作规划,开放各自相关市场,并为替代发展产品的销售提供便利措施和政策;
(二)双方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替代种植与发展的信息交流、合作协调及监督指导;
(三)根据需要,双方将就替代种植与发展开展具体项目的合作。
第九条
双方在遵守各自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双方均已参加的联合国有关禁毒公约的规定,考虑相互采用控制下交付方式的可能性。
第十条
双方可以考虑通过有关的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国际刑警组织和世界海关组织等,扩大和加强在打击非法生产、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犯罪活动、替代种植与发展方面的合作。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