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禁止非法贩运和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各自国家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和国内立法,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遵守各自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双方均已参加的联合国有关禁毒公约的规定,在本协议执行部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应履行对方根据本协议提出的合作请求。
第二条
双方在遵守各自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双方均已参加的联合国有关禁毒公约的规定,在预防和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及非法转移、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方面的违法犯罪,替代种植与发展以及预防教育、脱瘾和康复治疗方面,进行相互合作;双方各自授权的执行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在各自国家的领域内组织侦查和搜捕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一方根据另一方的请求,可向另一方通报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身份、案情和证据,并递解犯罪嫌疑人和罪犯。
第三条
双方在遵守各自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双方均已参加的联合国有关禁毒公约的规定,在防止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替代种植与发展,禁止非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包括《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附表一和附表二所列物质的政策上和实施计划上努力相互协调一致。
第四条
双方通过各自授权的执行机关,在必要时交换下列情报信息:
(一)有关企图向其中一方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以及非法转移、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情报;
(二)有关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及非法转移、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过境时所采取的隐蔽方法,以及发现这些物质的方法和预防这些非法活动的情报信息;
(三)有关在其中一方境内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以及非法转移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犯罪组织及其常用贩运路线的情报信息;
(四)在双方领土上发现和铲除种植非法毒品原植物的种类、数量及位置和其他有关信息;
(五)替代种植与发展相关信息;
(六)其他双方都感兴趣的有关情报信息。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