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莱索托王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二○○九年至二○一二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莱索托王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加强两国文化交流与合作,根据1989年6月1日在马塞卢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同意签订2009年至2012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艺术
1、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一行4至6人访问莱索托,为期7天。
2、莱索托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一行4至6人访问中国,为期7天。
3、中国表演艺术团(不超过20人)赴莱访演,为期7至10天。
4、莱索托表演艺术团(不超过20人)来华访演,为期7至10天。
5、中方在莱举办艺术展览,展期10天,随展2人。
6、莱方在华举办艺术展览,展期10天,随展2人。
7、中方造型艺术家或作家2人赴莱客座创作,为期1至2月。
8、莱方造型艺术家或作家2人来华客座创作,为期1至2月。
二、文物、图书、广播影视、旅游
9、双方鼓励两国文物主管部门互换文化遗产信息并派专家互访。
10、双方鼓励两国文物主管部门在文物保护和管理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
11、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如互换出版物和互派代表团。
12、双方鼓励两国在广播、影视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如互派代表团、互办电影周、互换广播和影视资料。
13、双方将互派3至4名专家考察对方国家的文化旅游设施及其经营、管理工作。
三、教育
14、双方鼓励两国教育专家互访。
15、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财务规定
16、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互访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和突发疾病的医疗费用。
17、艺术团互访的派遣方负担演出道具的国际运费,接待方负担演出道具在其境内的运输和组织演出的有关费用。
18、展览的派遣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旅运费和保险费,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境内的运输、保险和组织展览的有关费用。
19、双方鼓励企业赞助双边执行计划项目。
五、其它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