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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加纳工作的议定书

  5.为中国医疗队员在加纳2年期间提供当地医疗和人身保险;
  6.负责办理中国医疗队员在加纳的注册和居住手续,并负担所需费用;
  7.为中国医疗队驻地提供2名以上保安和1名专职司机,以保证中国医疗队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并负担其费用;
  8.同意中国医疗队直接保管和使用由中方提供的医疗器械和药品(包括中成药和针灸用具);
  9.提供中国医疗队员办理入境签证的必需材料,并通知加纳驻华使馆。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有中方和加方规定的节假日。2年中,中国医疗队员工作满11个月后享有36天的假期(包含6天的往返中国旅程)。中国医疗队员可回国探亲,或由他们的家属到加纳探亲。加方为每位队员(或其一名家属)提供1人次阿克拉至北京(北京至阿克拉)的往返国际旅费(经济舱),并为他们办理签证等有关手续提供方便。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加纳期间,如医疗队员意外伤亡,加方应积极协助做好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并承担医疗和丧葬费用。如医疗队员因此死亡或丧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时,加方应根据加纳法律给死者家属或伤者提供足够的补偿。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加纳工作期间,应遵守加纳的有关现行法令,尊重加纳人民的风俗习惯。加方也应尊重中国医疗队员的风俗习惯。中国医疗队应在加纳的有关监管机构注册。

第八条(适应期)


  中国医疗队抵达加纳后,应经过6周适应期,以熟悉加纳文化习俗。

第九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中国医疗队完成2年工作期限之日止。如加方希望中方继续派遣医疗队,须在本议定书期满前1年提出书面要求并明确具体科别人数。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新的两国政府合作书面文件。中方将在新的两国政府合作书面文件签订之日起着手遴选医疗队员并开展培训,需约9个月。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应受中加双方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加双方法律进行解释。本议定书可通过书面形式修改或修订,并由双方共同签署。
  本议定书于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项下的任何通知、请求或沟通应发送到以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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