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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五日签订的发展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的执行协议

  工作组的职责是:
  (一)商谈并确定符合双方利益的关于本条上述合作的最佳技术方案;
  (二)确定实施本条上述合作有关的国际义务,包括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实施方式,并确保其符合各自的核政策。
  工作组工作结束后,双方授权两国企业根据共同确定的合作条件签订专门协议。

第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企业和研发单位在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管理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特别是核设施退役、核设施去污、废物整备技术及装备开发方面的合作。

第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企业根据互利原则,在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签约国以外的第三方勘探开采新的天然铀资源方面开展合作。

第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企业和研发单位加强国际热核聚变项下磁约束可控核聚变领域的双边交流;在核裂变方面,加强快中子堆和高温气冷堆的基础研究和第四代核能论坛框架下的双边交流。

第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专门机构在核安全法规标准的制订和核安全监督审评方面开展合作,特别是推动新的各代核电站和先进燃料循环技术的开发。

第九条


  双方就解释和适用本协议中发生的任何争端,将根据1997年5月15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发展和平利用核能合作的协定》第13条规定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有效期10年。双方任何一方可随时废止本协议,但应至少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
  10年期满后,本协议将继续有效,直至任何一方根据前款所规定的程序予以终止。
  根据1997年5月15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发展和平利用核能合作的协定》第15条规定,该合作协定的废止将终止实施本执行协议。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应当相互书面通知已完成协议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协议自后一份书面通知收到之日生效。
  双方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本协议于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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