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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五日签订的发展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的执行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五日签订的发展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的执行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承认核能为满足全球日益增长的能源需求对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和减缓气候变化的贡献;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发展和平利用核能合作的协定》:
  鉴于中法两国作为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所作的承诺、各自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签订的各项协议,以及双方参加核供应国集团承担的义务和法国对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承担的义务;
  承认和平利用核能发电,建设运营更多的核电反应堆,应采用乏燃料后处理和核材料循环再利用的闭式循环技术,该技术可适用于现有第二代和第三代反应堆,并可能适用于未来的反应堆;
  注意到两国企业和研发单位在核电及相关领域已经开展了成功的合作;
  鉴于联合国安理会确定核武器、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强调两国作为有核武器国家,特别是作为1968年7月1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所承担的核不扩散义务以及各自的相关政策;
  为促进两国经济可持续发展,作为对现有合作协议的深化,鉴于两国均有继续开展和扩大双方企业和研发单位核能合作的共同愿望,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是1997年5月15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发展和平利用核能合作的协定》的执行协议,旨在执行该协定第三条的规定。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企业在已有的合作基础上,加强技术交流,不断提高核电站的安全性和经济性,在本国核电站设计、建设、运营及开发国际核电市场方面开展包括合资企业等多种形式的、互利互惠的合作。
  为此,双方对其企业在妥善协商、经济可行、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两台EPR型核反应堆表示高兴。

第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企业开展合作,生产高质量的核电设备,提供高质量的核电服务。

第四条


  双方同意在核燃料循环后端,包括商用核电站乏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再循环在内的领域开展互利合作。为此,法方同意根据中方的需求,向中方提供工业上成熟、考虑经验反馈成果的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以帮助中方从工业上落实该合作。
  为确定开展这一合作的总体条件,双方同意在2007年12月31日前成立联合工作组。联合工作组于2008年3月31日前确定具体工艺流程,完成并提交阶段性报告。本工作于2008年6月30日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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