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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互设文化中心的协定

  文化中心在其办公场所外单独或与其它单位联合举办活动,应符合驻在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提前向驻在国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按照通报的内容进行活动。

第七条


  文化中心的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同时为了补充其维持运作的部分开支,文化中心在以下方面可以收取适当费用:
  (一)出席文化中心举办的演出、展览和其它文化活动;
  (二)参加文化中心举办的语言和文化教学活动;
  (三)使用文化中心图书馆、文化中心提供的印刷和各种介质的视听资料,包括期刊、目录、海报、节目单、图书、画作和复制品、教材,以及与文化中心组织的活动有直接关系的其它物品;
  以及为方便来访者而内设图书和纪念品售货部、茶室和咖啡馆。

第八条


  双方根据对等原则为对方设立文化中心在选取地皮以及租赁、获取或建设楼舍等方面提供协助。
  文化中心楼舍的设计、建设、改建和装修工作在获得其进行建设、改建和装修的许可后,由派出方依照驻在国城市建设法规进行。建筑承包商由派出方确定。

第九条


  一、双方在对等基础上,根据驻在国法律,以不在驻在国销售及不进行经营活动为前提,对文化中心进口的下列物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文化中心开展工作所需的文化物品、家具、设备和办公用品;
  (二)文化中心开展活动所需的目录册、画册、印刷出版物、海报、书籍、画作和复制品、教学器材和材料,以及各种教学用音像资料等物品;
  (三)在文化中心组织活动中放映的影片。
  在缴纳关税以及履行驻在国法律所规定的必要手续后,上述物品才允许在驻在国进行处置。
  二、双方允许对方文化中心任期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到任一年内,免纳入境个人自用物品(不包括机动车辆)进口税,在任期结束时这些物品须复运出境。该待遇对在文化中心工作的驻在国公民或永久居民无效,且仅在工作人员在文化中心任职期间有效。

第十条


  有关双方文化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收入和财产的纳税问题,应当根据驻在国法律和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办理。
  双方将就文化中心开展活动的其它相关税收的具体优惠条件另行签订协议。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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