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互设文化中心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为“双方”)本着扩大两国在人文领域友好合作关系的意愿,根据二○○一年七月十六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和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文化合作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对等原则,中方在莫斯科设立“莫斯科中国文化中心”,俄方在北京设立“北京俄罗斯文化中心”。
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的其它城市设立文化中心。
第二条
莫斯科中国文化中心以及在俄罗斯联邦其它城市设立的文化中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俄罗斯联邦外交代表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负责莫斯科中国文化中心的工作。
北京俄罗斯文化中心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其它城市设立的文化中心在俄罗斯联邦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代表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俄罗斯联邦独联体事务、俄侨和国际人文合作署负责北京俄罗斯文化中心的工作。
第三条
文化中心是双方派出的官方机构,享有法人权利,根据本协定和驻在国的法律和法规开展活动。
第四条
文化中心的宗旨是全面增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两国人民之间相互了解,推动友好关系的发展,促进两国在人文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文化中心的职能是:
(一)开展符合其宗旨的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如举办展览、演出、音乐会、研讨会、报告会、电影和其它音像制品放映等;
(二)推广本国语言教学,在文化中心场所内举办本国语言和文化类教学活动;
(三)在文化中心场所内建立图书馆、阅览室、影视放映厅,向驻在国公众提供介绍派遣方国家信息的图书、期刊、杂志、其它出版物和视听资料;
(四)在遵守驻在国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宣传文化中心的活动信息,向驻在国公众介绍派遣方国家历史和现代生活中的重大事件;
(五)依照驻在国法律,开展符合本协定宗旨的其它活动。
第六条
为开展工作,文化中心可以在驻在国法律许可范围内,与驻在国的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合法的社会组织、法人和自然人建立直接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