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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合作协定2006-2008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5.双方在具备条件的博物馆寻求开展考古领域的人员实习培训计划,对象为博物馆界的专业和技术人员。
  6.双方将支持非物质遗产领域的交流和技术合作行为。
  五、图书馆和档案
  1.双方将继续鼓励在图书馆学和两国国家图书馆的档案保存和保护方面的技术合作与交流。
  2.双方将继续鼓励两国图书馆间的图书、杂志和其他资料的交换,并将努力促成双方公立图书馆和教育机构交换文学和其他方面的藏书。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鼓励中国作家协会与巴西文学院之间开展交流,特别是举办讲座、研讨会和学术报告会方面的交流,双方将组派作家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
  4.双方将继续鼓励两国档案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促进档案保管和保护技术领域的合作。
  5.有关交流的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部门逐项商定。
  六、新闻出版
  1.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一个由5至7人组成的新闻出版代表团进行访问。
  2.双方每年各推荐10部优秀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进行翻译出版。
  3.双方相互提供有关本国新闻出版立法和法规的信息资料。
  4.双方在发展和完善各自著作权立法、著作权保护制度、打击盗版等方面加强合作。
  5.双方加强以专家研修、人才培训和研究为目的的交流。在这方面,除了那些业已存在的奖学金外,将建立有关机制,以便在两国有关机构举办培训班。
  6.双方将举办交流论坛,以促进两国新闻出版界的相互了解与合作。
  7.双方鼓励彼此参加对方举办的国际图书博览会。
  8.关于执行上述新闻出版项目的费用,派遣方负担代表团的国际旅费和在被访国国内的食宿交通费用。其他交流活动,如会议等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决定。
  七、广播、电视和音像
  1.双方将继续鼓励电台和电视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
  2.在广播和电视领域,双方重申中巴两国政府于1995年12月13日签署的在该领域进行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包含的合作意愿。
  3.双方将继续鼓励合拍纪录片,并在各自的国家电视台播放,以介绍和宣传对方的文化。
  4.双方将继续支持于对方逢5年、10年国庆节期间在本国国家电视台播放对方的纪录片。
  5.双方同意,通过两国国家电视频道和电台间的磋商相互交换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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