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合作协定2006-2008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加强文化合作的精神,根据1988年3月8日签署的两国文化教育合作协定,就2006年至2008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一、政府高层文化互访
1.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各派一个5人的政府文化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为期5至7天。
2.派遣方负担代表团的往返国际旅运费、保险费和在被访国国内的食宿交通等费用。
二、音乐、舞蹈、戏剧和马戏
1.双方通过鼓励音乐、舞台艺术团组的演出和作曲家、舞蹈编导、剧作家和其他艺术家的交流,加强在音乐、舞蹈、戏剧和马戏艺术方面的相互了解。
2.双方鼓励艺术团组或个体艺术家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性的文化艺术节、比赛、学术研讨会、展览和博览会。
3.双方鼓励交换乐谱、乐器和任何形式的音乐和戏剧剧目音像档案资料。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一个高水平的艺术团组到对方访演。
5.双方鼓励在对方国家开展非官方项目活动,并根据各自国家的有关立法给予报酬。如果是官方项目,派遣方负责支付国际交通和保险费、工作团组在被访国的国内交通、急救医疗和食宿等费用,接待方负责提供排练和演出场所。
6.双方就对方国家艺术团组的签证和相关合同提请本国政府相关当局给予特别关注。
三、造型艺术和摄影
1.双方支持在对方国家举办艺术展。
2.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各派一个高水平的艺术展览到对方展出。每个展览的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3.派遣方负责支付展品和人员的保险、国际和被访国国内旅运费以及食宿等费用。接待方负责提供展览场所。
四、文化遗产
1.双方鼓励各自的博物馆和文化遗产中心建立联系,以便开展可能的合作。这种合作可以包括相关机构间交换文件和信息、技术人员和藏品。
2.双方将继续支持在档案馆藏的鉴定和纸张修复方面的合作。
3.双方鼓励两国考古方面的人员和信息交流,交流事宜由中国有关部门和巴西国家历史艺术遗产学会负责。这方面活动的资助方式将逐案磋商。
4.上述交流的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部门逐项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