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2008-2012年度文化合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两国文化交流与合作、加深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愿望,根据1984年8月9日签署的《文化协定》第九条的规定,一致决定签署“2008-2012年度文化合作计划”如下:
一、文化
(一)音乐及舞蹈
1、双方鼓励独奏(独唱)演员、音乐团组、舞蹈家及古典和民间舞蹈团组互访。
(二)参加博览会、艺术节和展览
2、双方鼓励两国艺术组织建立定期的互访机制,以促进两国间的文化艺术交流。
3、双方鼓励各自的艺术家或艺术团组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艺术节及国际博览会。
4、双方鼓励在对方国家举办艺术展览。
5、阿方将正式参加“2010年上海世博会”,而2010年又恰逢阿根廷纪念1810年五月革命200周年。鉴此,中国文化部将在两国业已存在的友谊与合作的基础上,向阿方提供合作、协助和支持,以使庆祝活动更加丰富多彩。
(三)文化遗产
6、双方鼓励两国博物馆建立联系并互换展览。为促进中国文化在阿根廷的传播,双方将向布宜诺斯艾利斯东方艺术博物馆提供特别支持。
7、双方将在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的框架内,商签两国保护文化遗产的双边协议。具体协议由两国政府相关部门直接商定。
8、双方鼓励互派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交流经验,研究协调两国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培训、国际组织中的合作等问题。
(四)图书馆
9、双方通过两国的国家图书馆开展以下合作:
1)各种有助于技术、专业和管理人员培养和培训的文件和资料的汇编、完善和交换。
2)实施一个关于技术应用、项目开发和实施方面的经验交流计划。
3)交流关于保存和修复图书馆现存图书的经验。
10、双方按照对等原则互派一个新闻出版代表团,进行为期一周的访问。
11、双方鼓励两国出版机构翻译出版对方国家的优秀文学作品,双方有关机构可向对方推荐可供翻译出版的作品目录。
12、双方积极鼓励各自出版机构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图书博览会。
(五)电影及视听艺术
13、双方将加强本国电影和视听艺术在对方国家的传播。为此,双方将在各自国家举办对方国家的电影展、电影周和(或)电影回顾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