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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立陶宛共和国文化部2007-2011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方推荐立方考虑参加下列活动:
  ——上海国际电影节;
  ——中国国际儿童电影节;
  ——长春电影节。
  立方推荐中方考虑参加下列活动:
  ——“电影之春”国际电影节;
  ——“网络”国际短片电影节;
  ——国际儿童电影节;
  ——国际女性作品电影节;
  ——国际纪录片电影节。
  相互参加活动的机构应与活动举办方直接商谈参加细节。

第十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和博物馆际之间的直接合作。双方将支持就可能存在的有关立陶宛的中文历史和档案资料以及有关中国的立陶宛文资料的追踪、研究和出版进行合作。双方将在可能的范围内,向对方国专家在本国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进行研究工作提供协助。

第十一条


  双方将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进行合作,鼓励两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专家和机构之间就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修复方面的信息、知识和出版物进行交流。
  本计划有效期内,负责文化遗产保护的机构间将互换代表团。代表团访问的时间和人数将由上述机构商定。
  遵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防止文物非法进出口和转移的公约》,双方将就防止文物非法贸易进行合作。

第十二条


  双方将加强合作,互换知识产权立法的相关信息,鼓励两国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机构间的直接合作。

第十三条


  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同意在可能的范围内,以接待方官方正式邀请的形式,互换文化代表团和艺术专家。鉴于两国地理位置相隔遥远,派出方应至少提前6个月被告知将举办的活动,正式邀请应至少提前2个月发出。
  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打算在可能的范围内,支持20人以内艺术团的交流,为期不超过5天。

第十四条


  在互派代表团、访问人员、艺术家和文化活动的参加人员时,双方同意承担以下责任:
  派出方
  1.负担代表团、访问人员、艺术家和文化活动参加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
  2.负担艺术活动所需物资的国际运费和保险费;
  3.根据各自惯例及财务规定支付表演者报酬。
  接待方
  1.负担代表团、访问人员、艺术家和参加文化活动人员的食宿费用(或按照派出方的要求,依据接待方的法规,支付每日的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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