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5月在北京举办的“相约北京”联欢活动;
——每年9月在北京举办的北京国际音乐节;
——在成都举办的两年一度的中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
立方推荐中方考虑参加下列活动:
——维尔纽斯艺术节;
——“伊斯·阿提”年度当代音乐节;
——克里斯图帕斯夏季艺术节;
——在维尔纽斯、考纳斯和克莱德达举办的年度国际爵士音乐节;
——帕宰伊斯里斯的年度音乐节;
——“盖达”年度当代音乐节;
——“约拿音乐”年度音乐艺术新成就音乐节。
相互参加活动的机构应与活动举办方直接商谈参加细节。
第六条
双方鼓励业余艺术机构间的合作。
双方将在可能的范围内,鼓励两国民间和业余的艺术家团体参加在对方国举办的国际民俗艺术比赛和民间戏剧艺术节活动。
中方推荐立方考虑参加中国国际民间艺术节;
立方推荐中方民俗艺术团考虑参加维尔纽斯“思康巴·康克里哀”国际民俗艺术节和考纳斯“阿提塔利亚·朗兹吉埃”民俗艺术节。
相互参加活动的机构应与活动举办方直接商谈参加细节。
第七条
双方将在可能的范围内,鼓励两国在舞蹈领域的信息交流,相互邀请舞蹈团参加舞蹈节和研讨会活动。
中方推荐立方考虑参加2008年6月在新疆举办的国际民族舞蹈节。
立方推荐中方民俗艺术团考虑参加“波罗的海新舞蹈”艺术节。
相互参加活动的机构应与活动举办方直接商谈参加细节。
第八条
双方将在可能的范围内,鼓励两国博物馆和当代艺术展览的交流。双方将就展览的条件、日期和地点进行协商。
双方鼓励两国美术、实用美术和摄影机构间的双边合作,包括专家和评论家的交流。
双方鼓励两国美术家和实用美术家相互参加国际艺术创作营和创作研讨会活动。
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办一次摄影展。
中方推荐立方考虑参加中国北京国际美术双年展;
立方推荐中方考虑参加立陶宛“平台”国际当代艺术节的可能性。
相互参加活动的机构应与活动举办方直接商谈参加细节。
第九条
双方将为中立两国电影人之间的合作创造有利的条件。
双方将在可能的范围内,支持对方国家的电影根据本国各电影节章程,参加在本国举办的国际电影节。
双方将支持对方国在本国举办电影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