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立陶宛共和国文化部2007-2011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立陶宛共和国文化部(以下简称“双方”),为增进两国的相互了解,加强双方文化合作,根据一九九三年十月八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及两国应履行的国际义务和国内法律,特制订2007— 2011年文化交流计划(以下简称“该计划”)。
第一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一个5人以内政府文化代表团,为期5天。
第二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各类文化机构和专家根据互惠原则进行直接合作,同时鼓励交换各自境内举办的国际文化活动的信息,如艺术节、论坛、会议、比赛、艺术双年展、艺术展览、研讨会及学术会议等。
第三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文化领域的公共机构和地方部门,以及艺术中心、博物馆、协会和文化组织间进行直接合作。欲建立这种合作的机构间将通过单独协议确定合作方式以及文化交流的内容和财务条款。
第四条
双方将在可能的范围内,鼓励翻译和出版对方国家的文学作品(如小说),鼓励两国作家协会和文学翻译家之间建立直接联系,鼓励诗人和作家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有关国际性活动。
中方推荐立方考虑参加下列活动:
——每年一届的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
——每年一届的北京国际出版论坛
——中国图书对外推广计划
——青海湖国际诗歌节
立方推荐中方考虑参加下列活动:
——每年一届的维尔纽斯国际书展;
——每年一届的“诗歌之春”国际诗歌节;
——每年一届的“北欧之夏”国际文学论坛;
——“书之春”国际文学节。
参加上述活动的机构应与活动举办方直接商谈参加细节。
第五条
双方将在可能的范围内,创造机会向立陶宛公众展示中国音乐艺术并向中国公众展示立陶宛音乐艺术。双方鼓励两国音乐会组织机构间的合作,鼓励音乐、歌剧、芭蕾和舞蹈演员、独奏家、作曲家、指挥家、编舞、舞美和服装设计者及其他表演艺术专家间的交流。
中方推荐立方考虑参加下列活动:
——每年10月在上海举办的上海国际艺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