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教育科学部关于加强在生物技术和研究领域合作的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教育科学部(以下称“双方”)从两国发展的利益出发,考虑到在生物技术和研究领域的共同研发和创新活动将促进中国和哈萨克斯坦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认为有必要建立该领域合作的长效机制并增强合作基础。双方本着紧密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商定如下:
第一条
为了推动中哈两国在生物技术领域合作的发展,双方将协调和促进两国相关科研机构、大学和企业建立直接联系,并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将鼓励和协助中哈两国对口部门、科学中心和科研机构之间建立生物技术和研究领域联合研究中心或联合试验室,合作研究开发共同感兴趣的关键技术。
第三条
双方重视两国在生物技术领域合作研发成果的转化,将积极鼓励企业参与合作,加速共同合作项目产业化的进程。
第四条
双方同意,将具有产业化前景的科技合作项目纳入到中哈合作委员会科技合作分委会的框架内,并给予对等的财政支持。
第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科学家之间,尤其是年轻科学家之间开展学术交流,以进一步加强在生物技术和研究领域的合作。
第六条
在本备忘录框架下具体项目的实施、联合科学研发成果以及合作所取得的其他信息的利用、合作成果知识产权的保护等问题,将通过单独的协议来规定。
第七条
双方商定,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争论和分歧将通过双方协商和谈判解决。
第八条
对本备忘录可能的修改和补充将通过书面文件予以确认,该文件将作为本备忘录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九条
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备忘录不规定具体期限,如一方通过外交渠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希望终止备忘录,则本备忘录将在收到通知六个月后终止。
本备忘录于二○○七年十一月八日在阿斯塔纳签署,一式两份,分别用中文、俄文和哈文写就,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对本备忘录条款的理解上出现分歧时,双方将以俄文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