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和俄罗斯联邦科学与创新署关于在科技优先发展领域开展共同项目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和俄罗斯联邦科学与创新署关于在科技优先发展领域开展共同项目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和俄罗斯联邦科学与创新署(以下称“双方”),均表示出希望在科技优先发展领域开展共同科技和创新项目(下称“重点项目”)以取得互利成果的愿望,根据二○○七年八月十六日所签订的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科技合作分委会第十一届例会议定书,达成如下谅解:
  1.双方认为,开展在科技优先发展领域的共同项目合作是加强中俄两国科技合作的重要举措,符合两国的利益。双方将根据本备忘录,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合作,同时尊重并遵守双方国家的法律。
  2.双方计划在以下科技发展优先领域进行共同科研和实验设计项目的招标:纳米系统的工业化和材料、生命系统、能源和节能、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信息和通信系统。
  3.双方认为,中俄重点项目应解决科技优先领域的实际问题,并通过集成双方的科技和创新优势,以及双方项目执行单位间合理的工作分工来实施。
  4.双方认为,实施重点项目将有助于扩大中俄两国从研究和实验设计到成果商业化及产业化等各相关阶段的全面合作,以及促进新的联合科研中心、实验室和企业的建立。
  5.双方认为,顺利实施2007年首批优先项目具有重要意义,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双方将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积极成果的取得。
  6.为有效解决重点项目的相关问题,双方同意,根据2006年9月19日召开的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科技合作分委会第十届例会议定书而成立的中俄高技术和创新工作组(下称“工作组”)将组织开展对重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所取得成果的专家评审,以及就重点项目合作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问题提出建议。
  重点项目执行期限截止后,中俄双方的执行单位将联合向工作组提交项目执行总结报告。
  7.双方将依照对等原则,遵照两国现行法律规定,对重点项目的双方执行单位给予包括组织方法和资源上的全力支持。
  中方支持中方项目执行单位,俄方支持俄方项目执行单位。
  8.对于重点项目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双方将按照1999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1992年12月18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框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权利分配议定书》执行。
  双方认为,遵守该议定书中所确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权力分配的原则,包括保障发明人利益,将成为重点项目执行单位之间建立法律机制,营造互信与战略合作氛围的坚实基础。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