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纳米比亚共和国矿产与能源部关于在矿产和能源领域开展合作的协议
导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纳米比亚共和国矿产与能源部(以下统称“双方”,对任一方称“一方”):
根据二○○七年二月六日在纳米比亚共和国温得和克共同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联合公报》;
希望两国加强在矿产和能源领域的合作,按照平等互利、优势互补、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目的
一、双方认为致力于推动矿产能源领域的合作,有利于提升两国经济技术合作水平,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传统友谊,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有条件的企业在符合双方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符合双方社会、经济和环境利益的前提下,加强在矿产能源领域的互利合作。
第二条 合作内容
一、积极开展两国在矿产能源领域的政策法规、战略规划的对话与交流,深化双方在矿产能源领域的相互了解;
二、共同支持和推动两国在矿产能源领域及其配套基础设施的重点合作项目;
三、协调并解决两国企业在能源和矿业领域合作中产生的问题;
四、定期交流两国在矿产能源领域的市场机会、商业开发和投资合作等信息;
五、探讨互惠互利合作方向,为两国企业提供合作机会和必要的便利条件;
六、加强两国企业投资合作,鼓励中国企业积极参与勘探、开发纳米比亚境内的金属、非金属矿产和能源资源;
七、共同召开和组织旨在促进两国在矿产能源领域合作的会议;
八、加强两国在矿产能源领域技术交流;
九、经双方同意的其他与矿产能源领域有关的合作。
第三条 主管机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纳米比亚共和国矿产与能源部分别作为双方负责执行本协议的主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