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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厄瓜多尔共和国矿产石油部石油合作协议

  双方承诺根据第三条所列方式,共同开发以下项目:
  (一)勘探、开发和生产。双方将签订协议,在油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炼制及石油设备贸易、技术服务领域的合作进行可行性研究,探讨合作的可能性;根据研究成果,进一步对厄瓜多尔境内有潜力的油藏开展勘探、开发和生产合作。
  (二)技术援助。探寻获得一名或数名炼油管理领域专家的可能性。该专家需具有能源与环境管理、炼油过程及相关编程、生产、运输、存储、经营和管理方面的背景和(或)经验。
  (三)培训与技术转让。探寻在生产、成熟油田、改良生产新技术、炼油厂管理、天然气运输和使用、环境管理和国内市场燃料供应链优化方面为厄瓜多尔矿产石油部及厄瓜多尔国家石油公司官员提供在中国生产设施或研究中心实习的可能性。同时,加强技术转让方面的合作。
  (四)技术研发。在二氧化碳开采和工业化方面开展技术研发合作。
  (五)推动双方国有企业在石油工业所有阶段的直接参与。
  双方将就上述领域每个可能的项目另行签署协议,确定具体的合作方式和条件。

第五条 控制和跟踪


  为确保尽快实施本协议,并为此而立即采取行动,主管机关领导应在共同商定的时间轮流在双方境内举行会晤。为此,可成立联合技术工作委员会,以协调各项目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 双方声明


  在任何情况下,本协议的规定均不能被解释为强迫任何一方采取以下行动中的一项:
  (一)采取与其或对方法律或行政惯例相悖的措施;
  (二)提供根据本国或对方法律,或通过正常行政惯例不能获取的信息;以及
  (三)提供泄露商业、工业或职业秘密,贸易程序或其传播与公共秩序相悖的信息。

第七条 使用信息


  双方可为开发本协议规定的项目自由使用交换的信息,提供方对其使用或传播有限制或保留,或被定为秘密信息的除外。
  任何情况下,接受方不得将根据本协议交换的信息转让给第三方,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 投资保护


  双方认识到,现有的石油投资项目是双方进一步合作的前提和基础。为此,双方承诺,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性措施,确保双方的投资主体已达成的石油合作合同和协议得到执行,保证现有项目的经济利益,保障双方人员安全,实现互利共赢;维护及保持双方投资环境的稳定性,保护双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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