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厄瓜多尔共和国矿产石油部石油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厄瓜多尔共和国矿产石油部石油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厄瓜多尔共和国矿产石油部(以下共同简称“双方”,单独简称“中方”或“厄方”),
  考虑到有必要加强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合作关系;
  鉴于双方通过各自的国有企业,已在厄瓜多尔境内开展了一定规模的石油合作,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双方愿意在现有合作的基础上,加大合作的力度和规模;
  鉴于作为产油国,在平等、互补、互利、合作、透明、公正和对等的伙伴关系框架内,致力于石油领域名副其实的合作,以实现集体幸福、消除贫困、公正分配财富,促进各自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拥有建立共识的政治意愿;
  基于两国创造有利条件,以使在石油领域的合作与共同的基本价值观和与其相同的政治社会理想相一致的宗旨;
  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厄瓜多尔共和国矿产石油部于2003年8月26日在北京签署了一项旨在加强、密切和巩固两国关系,推动和加强石油领域的双边合作,促进在海外投资的框架协议,以及两国间开展政策、技术、科研、咨询、培训和加强机构建设交流的必要性;
  考虑到双方在行使主权的基础上,落实迄今为止所签署的石油领域的各项合作协议的意愿;
  鉴于双方均致力于通过为此而采取行动和签订合同,立即实施具体行动,以实现石油领域合作项目开发的共同目标。双方行使主权,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宗旨


  本协议旨在根据各自国家石油政策的基本要求,通过共同开发油气项目,落实石油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主管机关


  双方同意,负责执行本协议的主管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厄瓜多尔共和国方面为矿产石油部。双方主管机关可分别委托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厄瓜多尔国家石油公司等石油相关的单位执行。
  同时,双方保证各项行动和合同应由根据各自章程和法律具有合法资格者执行和签订。

第三条 合作方式


  为实现本协议之宗旨,双方承诺在各自法律框架内,采取和(或)实施必要的行动,签订必要的合同,以开发第一条所指各领域的项目。
  为本协议之目的,双方保证主管机关或其代表,根据贸易互补、互利、合作、透明、公正、平等和对等的原则,通过在此规定的方式并经事先谈判,确定规范其关系的条件。

第四条 石油开发项目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