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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厄瓜多尔共和国矿产石油部社会环境合作协议

  (四)伴生气利用;
  (五)火炬向大气排放管理系统;
  (六)环境债务的识别、评估和处理。

第五条 控制和跟踪


  为确保尽快实施本协议,并为此而立即采取行动,主管机关领导应在共同商定的时间轮流在双方境内举行会晤。为此,可成立联合技术工作委员会,以协调各项目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 双方声明


  在任何情况下,本协议的规定均不能被解释为强迫任何一方采取以下行动中的一项:
  (一)采取与其或对方法律或行政惯例相悖的措施;
  (二)提供根据本国或对方法律,或通过正常行政惯例不能获取的信息;以及
  (三)提供泄露商业、工业或职业秘密,贸易程序或其传播与公共秩序相悖的信息。

第七条 使用信息


  双方可为开发本协议规定的项目自由使用交换的信息,提供方对其使用或传播有限制或保留,或被定为秘密信息的除外。
  任何情况下,接受方不得将根据本协议交换的信息转让给第三方,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 费用


  双方同意,开发上述项目的费用由各方根据本协议第二条所述的主管机关指定的法人承担,另有书面商定机制的除外。

第九条 主权


  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根据其法律及适用的国际法准则,对其领土和自然资源拥有的主权。

第十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第三条所述方式(行动和合同),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或)厄瓜多尔共和国(按照项目实施国)的法律决定、解释和执行。同时,合同应根据签订地国的法律法规决定和解释。

第十一条 弃用和(或)修改


  除非双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弃用、修改本协议或省略其任何条款。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解释和执行中的争议应由双方通过直接谈判,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生效、有效期和终止

  双方应当相互书面通知为已完成协议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本协议自后一份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并依此顺延。
  任何一方均可于距其欲终止之日前至少6个月,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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