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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厄瓜多尔共和国矿产石油部社会环境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厄瓜多尔共和国矿产石油部社会环境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厄瓜多尔共和国矿产石油部(以下共同简称“双方”,单独简称“中方”或“厄方”),
  考虑到有必要加强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合作关系;
  鉴于作为产油国,在平等、互补、合作、透明、公正和对等的伙伴关系框架内,致力于石油矿业社会环境领域名副其实的合作,以实现集体幸福、消除贫困、公正分配财富,促进各自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拥有建立共识的政治意愿;
  基于两国创造有利条件,以使在石油领域的合作与共同的基本价值观和与其相同的政治社会理想相一致的宗旨;
  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厄瓜多尔共和国能源矿产部于2003年8月26日在北京签署了一项旨在加强、密切和巩固两国关系,推动和加强石油领域的双边合作,促进在海外投资的框架协议,以及两国间开展政策、技术、科研、咨询、培训和加强机构建设交流的必要性;
  鉴于双方均致力于通过为此而采取行动和签订合同,立即实施具体行动,以实现石油矿业社会环境合作项目开发的共同目标。
  双方行使其主权,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宗旨


  本协议旨在根据各自国家环境政策的基本要求,通过共同开发此领域的项目,落实石油矿业领域社会环境合作。

第二条 主管机关


  双方同意,负责执行本协议的主管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厄瓜多尔共和国方面为矿产石油部。
  同时,双方保证各项行动和合同应由根据各自章程和法律具有合法资格者执行和签订。

第三条 合作方式


  为实现本协议之宗旨,双方承诺在各自法律框架内,采取和(或)实施必要的行动,签订必要的合同,以开发第一条所指各领域的项目。
  为本协议之目的,双方保证主管机关或其代表,根据贸易互补、合作、透明、公正、平等和对等的原则,通过在此规定的方式并经事先谈判,确定规范其关系的条件。

第四条 石油开发项目


  双方承诺根据第三条所列方式,共同开发旨在以下领域交流经验的项目:
  (一)敏感领域管理;
  (二)井喷控制和管理;
  (三)水污染和采出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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