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由提供贷款和赠款而产生的海、陆、空等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允许乘客和供应商自由选择运输企业,避免采取任何可能妨碍或损害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内有经营场所的运输企业以平等条件参与运输的措施,并为此类企业的参与提供任何必要的许可。
第五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于一九八八年十月四日签署的一九八八年度中德财政合作协议中为重型卡车项目安排的贷款中的310,032.61(叁拾壹万零叁拾贰元陆拾壹分)欧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一年十月四日签署的一九九○年度中德财政合作协议中为重庆热电厂项目安排的贷款中的3,958,527.77(叁佰玖拾伍万捌仟伍佰贰拾柒元柒拾柒分)欧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六年二月八日签署的中德财政合作协议中为上海地铁二期项目安排的贷款中的42,507.65(肆万贰仟伍佰零柒元陆拾伍分)欧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四年七月四日签署的一九九四年度中德财政合作协议中为北京热电厂项目安排的贷款中的412,671.12(肆拾壹万贰仟陆佰柒拾壹元壹拾贰分)欧元,应重新规划使用。如经审核符合促进条件,上述资金将用于第一条“一(一)”段中所指定的中国南方森林可持续经营项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于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签署的二○○二年度中德财政合作协议和二○○二年十二月四日德国驻华大使馆照会中为新疆扶贫项目安排的赠款903,875.64(玖拾万叁仟捌佰柒拾伍元陆拾肆分)欧元将被重新规划。如经审核符合促进条件,且作为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及自我发展扶贫项目经确认符合使用赠款的具体要求,将作为赠款用于第一条“一(二)1”段中所指贫困地区可持续发展项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六月九日签署的一九九八年度中德财政合作协议中为风电四期项目安排的贷款16,361,340.20(壹仟陆佰叁拾陆万壹仟叁佰肆拾元贰拾分)欧元将被重新规划。如经审核符合促进条件,将作为赠款重新规划用于第一条“二(一)”高效能源项目。
四、此外,上述经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十二日安排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五年六月十日签署的财政合作协议及其相关换函中的规定将适用于本协议。
第六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