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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二○○六年度财政合作协议

  如经审核符合发展合作的促进条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续拥有良好的资信,上述项目应在官方发展合作项下授予,且不可由其他项目替代。
  四、如经审核符合发展合作的促进条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续拥有良好的资信,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还将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能够从德国复兴信贷银行获得不超过30,000,000(叁仟万)欧元的贴息贷款用于金融领域发展,该贷款应在官方发展合作项下授予。本项目不可以由其他项目替代。
  五、如上述“一(二)”段所指定的任何一个项目不能出具所需的确认,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仍将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能够从德国复兴信贷银行获得不超过为这些项目安排的赠款金额的贷款。
  六、上述“一”段指定的项目,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同意,可由其他项目取代。如上述“一(二)”段所列的项目由一个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或社会基础设施项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提高妇女地位计划或自助扶贫计划所取代,且符合使用赠款资助的特别要求,可以提供赠款,否则可能提供贷款。
  七、如今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能够从德国复兴信贷银行获得更多贷款或赠款用于上述“一”段所指定项目的准备,或获得更多赠款用于上述“一”段所指定项目的实施维护中所需的辅助措施时,本协议亦适用。
  八、依照上述“七”段所列的用于项目准备和辅助措施的赠款,如没有用于这些措施,将被转为贷款。

第二条

  一、本协议第一条所述金额的使用、提供的条件以及授予合同的程序,将由贷款/赠款的接受人与德国复兴信贷银行之间签订的协议规定。这些协议将适用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法律和规定。
  二、如在作出资金承诺后八年内没有签订相应的贷款/赠款协议,则上述第一条“一(一)至(三)”段所指定金额的承诺将失效。指定金额的有效期截至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免除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能被征收的与第二条“一”段所述协议的签订和实施相关的全部税金和其他公共费用。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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