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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和美利坚合众国环境保护局在水资源管理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和美利坚合众国环境保护局在水资源管理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和美利坚合众国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为“双方”)
  同意根据1979年1月31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以下称为《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及其修订、增补版本的规定开展合作项目。
  注意到2003年12月8日美利坚合众国环境保护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署的谅解备忘录,以及2006年10月18日美利坚合众国环境保护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签署的谅解备忘录。
  愿意签署一份新的合作谅解备忘录,制定双方在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以及其他双方共同感兴趣领域的合作框架。
  经协商,双方达成谅解如下:

第一条 目标


  本备忘录的目标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扩大中国与美国在水资源领域的科技合作,发展长期的合作关系。

第二条 合作领域


  本备忘录中双方合作交流的领域包括:
  1.人工湿地;
  2.水资源监测;
  3.水资源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4.水资源保护和废水回用;
  5.水源地保护;
  6.流域管理;
  7.水资源安全规划;
  8.其他双方感兴趣的领域。

第三条 合作方式


  本备忘录中双方合作的方式包括:
  1.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举办技术培训班、研讨会和交流活动;
  2.互派专家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提供技术援助和咨询;
  3.联合出版科技书籍;
  4.联合执行在水环境管理领域的双边合作项目;
  5.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四条 保密和有关法律的遵守


  双方认为本备忘录下不得提供或交流涉及国家安全、外交关系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密情报和设备。
  双方认为在本备忘录下开展的所有合作活动均应遵循两国适用的法律,并充分考虑任何一方的资金、人员和其他资源的承受能力。

第五条 执行单位


  负责执行本备忘录的单位是:
  中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美方:美利坚合众国环境保护局水资源办公室

第六条 项目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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