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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智利共和国国家环境委员会环境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智利共和国国家环境委员会环境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智利共和国国家环境委员会(以下简称“双方”),
  认识到环境问题的区域性和全球性,以及需要通过国际合作寻求持久且经济有效的解决方法和协调两国共同行动的重要性;
  共同关注并承担双方在环境保护领域加强合作,以推动社会、经济和环保的可持续发展的责任;
  确信双方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是互利的,并将进一步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发展;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谅解备忘录旨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促进双方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该合作应符合双方的法规以及可用资金、人力资源的条件。

第二条


  双方同意下列领域为合作的优先领域:
  (一)大气污染控制与监测;
  (二)水质管理政策与水处理技术;
  (三)海洋与沿海生态保护与污染控制;
  (四)增强环境意识,包括环境教育和公众参与;
  (五)双方同意的其它合作领域。

第三条


  在本谅解备忘录下,双方将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合作:
  (一)交换相关环境信息及资料;
  (二)专家、学者、代表团互访;
  (三)共同举办由科学家、专家、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研讨会、专题讨论会及其它会议;
  (四)双方同意的其它合作方式。

第四条


  为执行本谅解备忘录,双方将鼓励两国环境保护团体、企业,城市和研究机构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领域建立和发展直接的联系。

第五条


  各方将指定一名司长级协调员负责本谅解备忘录的执行,总结工作并制订工作计划。经双方同意,协调员会议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智利共和国轮流召开,回顾和促进执行中的合作。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为参加上述会议发生的国际旅费应由派出方承担。当地费用由接待方承担。

第六条


  双方因该谅解备忘录的解释或执行而产生的任何争端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七条


  本谅解备忘录不影响双方已缔结或参加的任何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条约、公约、区域或国际协定中承担的义务。

第八条

  一、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三十天后生效,除非一方在六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谅解备忘录,本谅解备忘录将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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