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向海事组织官员和海事组织会员国代表提供上述特权和豁免是为了海事组织的利益,而不是为了个人私利。在秘书长认为豁免将妨碍公正执法,并且放弃豁免不损害海事组织利益时,其有权利,并有义务放弃任何海事组织官员的豁免。
八、海事组织为在香港的官方用途或为出口而直接进口的货物,或它直接进口的任何海事组织出版物,可免除进口税。海事组织为官方用途而直接进口或出口的货物,以及直接进口或出口的海事组织任何出版物,不受任何进出口禁止或限制。
九、海事组织应当与中国政府各有关当局合作,以便公正执法、确保治安条例得到遵守和防止发生滥用上述特权和豁免以及便利的任何行为。
十、本协议不构成明示或默示放弃任何根据《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和其它国际或国家性质的公约或协议、法律、命令或指令规定的特权或豁免。
第三条 与会代表名单
在举行会议之前,中国政府将获得参加会议的全部与会者名单。
第四条 会议的中止、推迟或更换地点
若出现引起或可能引起会议的中止、推迟或更换地点的“不可抗力”,本协议双方承诺在收到任何一方的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举行谈判,以便就该“不可抗力”的实际和法律后果达成协议。
第五条 对协议的解释
中国香港特区政府将履行本协议的行政事项,并就此签署作为本协议附件的行政安排。
有关本协议解释的任何问题应由海事组织秘书长与中国政府一起决定。
第六条 本协议的生效和期限
一、本协议将在签字之日生效。
二、本协议适用至会议结束为止,但由于其性质必须继续适用直至双方已履行其所有义务和不晚于2009年12月15日的规定除外。
第七条 对协议的修正
本协议只有通过海事组织和中国政府的书面协议方可修正。
双方经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本协议于二○○九年五月六日在伦敦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