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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国际海事组织关于二○○九年五月十一至十五日在中国香港举行拆船外交会议的东道国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国际海事组织关于二○○九年五月十一至十五日在中国香港举行拆船外交会议的东道国协议


序言

  考虑到国际海事组织大会在二○○七年十月举行的第二十五届会议上接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下文称“中国香港特区”)于二○○九年五月十一至十五日举行拆船外交会议(下文称“会议”)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下文称“中国政府”)和国际海事组织(下文称“海事组织”)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一、会议将在香港的香港会展中心举行。
  二、会议预定在2009年5月11至15日举行。

第二条 特权和豁免

  一、按照《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包括(经修订的)附件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79年9月11日作出的保留,海事组织、海事组织官员和参加会议的组织会员国代表在中国香港特区停留期间以及他们到达和离开会议地点的行程期间行使其与会议有关的职能时,中国政府将根据该公约给予他们特权和豁免。
  二、受邀参加会议的观察员或其他与会人员在行使其与会议有关的职能方面享有必要的便利。
  三、海事组织秘书长本人及其配偶享有与派驻中国的大使相似的诉讼和法律程序豁免、住所不可侵犯和减免税(收入税除外)待遇。并免除他们作为海事组织官员获得的报酬的收入税。
  四、海事组织有权在会议使用的场所以及秘书长使用的运输工具上展示其旗帜和会徽。
  五、中国政府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海事组织使用的会议场所免受任何未经授权人员擅自侵入。
  六、中国政府有义务确保及时和免费为以下人员所持国民护照或联合国通行证签发进入中国香港所需的任何签证;
  (一)参加会议的海事组织会员国代表和海事组织官员;和
  (二)受邀参加会议的政府间组织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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