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收养问题的换函
中方复函
意大利共和国驻华大使谢飒阁下尊敬的大使先生: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收到阁下2007年10月25日来函,内容如下:
“我谨代表意大利共和国政府确认中意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意大利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中国儿童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意大利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中国儿童,应当按照《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简称《海牙公约》,1993年5月29日经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17次外交大会通过)和中意两国均参加的其他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进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跨国收养的机关,意大利共和国国际收养委员会为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主管跨国收养的机关。
三、意大利共和国已婚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中国儿童,应当符合中意两国收养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
四、意大利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中国儿童,应当通过意大利共和国国际收养委员会批准的机构和中国收养中心进行联系。
五、意大利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中国儿童,应当获得收养人当地未成年人法院确认其具有收养资格的证明。
六、意大利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中国儿童,应通过意大利共和国国际收养委员会批准的机构,向中国收养中心提交收养所需的文件。
所有与收养程序相关的文件均应经过意大利共和国主管机关认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意大利共和国使馆或领馆认证。
七、中国收养中心对意大利共和国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和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后,在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被收养人中,参照意大利共和国收养人的意愿,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