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两国互免机组人员签证的换文
中方复照
新西兰驻华大使包逸之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来照,内容如下:
“阁下:
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我谨就新西兰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商签机组人员出入境协议事提议如下:
一、根据对等原则,两国执行商业航班任务的机组人员(包括第三国籍机组人员),可凭有效护照出入对方国境,七日以内免办签证。但每次航班均需向对方主管机关提供必要的机组人员信息。双方保留依据各自现行法律规定拒绝其认为不合适的人员入境或停留的权利。
二、上述机组人员在进入对方国境后,如因机组正常换班、患病、事故、飞机故障、气候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等需继续停留的,自入境之日起七日以内不需申办签证;上述机组人员不论何种原因如需停留超过七天(自入境之日起),应向对方主管机关申办延期停留许可。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本照会及阁下的复照即构成新西兰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复照之日起生效。上述协议经双方同意可作书面修改。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并同意上述照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