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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大韩民国劳动部关于输韩劳务人员的谅解备忘录

  1.为提供劳务人员入境前的相关信息,经济合作局应将各个阶段的信息输入雇佣制项下计算机网络系统,包括申请签证、完成行前教育等。
  2.已签订雇佣合同的劳务人员,依照韩劳动部与人力公团根据雇佣培训计划确定的日期入境。经济合作局和人力公团将积极配合确保劳务人员如期抵韩。
  3.为避免劳务人员因航班不足延迟抵韩,经济合作局应采取诸如提前为劳务人员预订航班等必要措施。
  4.所有劳务人员进入韩国时应携带雇佣合同和体检证明的原件,并根据要求提交给有关官员。
  5.劳务人员上岗前应接受韩国有关机构的体检和培训,负责体检和培训的机构由韩劳动部确定,不收取费用。
  6.如果劳务人员由于体检不合格、不适应工作环境等原因,在合同期满前回国,应承担包括返程机票在内的相关费用。如有需要,即劳务人员无法承担上述费用时,经济合作局可事前向劳务人员收取额外的费用。
  7.人力公团向经济合作局提供在上岗前雇佣培训中没有通过体检而离开的劳务人员信息。根据需要,经济合作局可以请人力公团提供劳务人员变更工作岗位的有关情况。
  8.劳务人员自入境之日起可在韩国工作三年,但每份雇佣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9.非劳务人员个人过失,导致劳务人员合同期满前无法继续工作,韩劳动部将根据韩国有关法律采取适当的措施。

第十一条 后期管理


  1.中国商务部和经济合作局教育劳务人员切实遵守韩国有关外籍劳工的法律,包括《雇佣法》和《移民管制法》。韩劳动部及其地方雇佣安定中心根据韩国有关劳工法律保护外籍劳工的权利。
  2.双方应尽力防止劳务人员擅自离岗,并采取适当措施敦促劳务人员合同期满后自愿离境。
  3.经济合作局将在韩设立机构,接受中国驻韩国外交机构的指导,协助韩方做好劳务人员派出后的管理工作,例如提供咨询服务。韩劳动部应在经济合作局为其派遣驻韩人员申请长期签证和提供相关材料方面予以积极配合,以便驻在人员顺利开展工作。
  4.韩劳动部指定的后期管理机构应向劳务人员提供咨询服务,确保其遵守韩国法律,同时保护其权益。

第十二条 派遣/接收过程中的支持


  1.为协助中方做好劳务人员派遣工作,韩劳动部可在中国设立机构,并由韩劳动部和人力公团派遣驻在人员。
  2.经与中国商务部和经济合作局协商,驻在人员可适时对劳务派遣工作进行调研、评估、咨询和协调。
  3.中国商务部和经济合作局将对韩驻在人员办理长期签证和提供相关材料方面予以积极配合,以便其顺利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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