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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大韩民国劳动部关于输韩劳务人员的谅解备忘录

  (3)求职者个人背景和工作背景,包括受教育情况、个人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等。
  (4)求职者参加韩国语水平测试的信息,包括考试机构、考试日期及分数等。
  6.经济合作局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应向求职者说明,即使求职者在名簿之内也不能保证可以到韩国工作。
  7.经济合作局应对名簿中求职者的求职意愿、联系方式等每4个月确认一次,如有变动,应及时能通知人力公团。
  8.若名簿中有误,人力公团可要求经济合作局予以纠正,经济合作局应该纠正。
  9.经济合作局将自愿离境劳务人员(比如,三年工作期满后自愿离韩者)最先加入名簿,从而尽量帮助这些劳务人员能够得到再次雇佣。

第七条 雇佣合同


  1.雇主从求职者名簿中选择求职者并草签雇佣合同。人力公团将雇佣合同提交给经济合作局,由雇主和求职者双方同意后自愿签署。该合同须符合《雇佣法》,并以韩劳动部认可的标准合同为基础。
  2.经济合作局收到人力公团提交的雇主草签合同后,应立即通知被雇主选中的求职者。
  3.经济合作局应向每名劳务人员解释雇佣合同的内容,由劳务人员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后自主决定是否签约。
  4.经济合作局应向人力公团通报签约情况,并在收到雇佣合同的14日内说明有关劳务人员未签约的理由。如签约决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告知,则人力公团可与雇主协商认定合同未被签署。
  5.如求职者取消已签署的雇佣合同或两次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韩劳动部则从求职者名簿中将其删除。
  6.经济合作局将已签的合同原件交给劳务人员本人,由其赴韩时随身携带。

第八条 行前教育


  1.经济合作局应根据事先与韩劳动部协商确定的内容和时间,对已签署雇佣合同的劳务人员进行行前教育。
  2.中国商务部通过与韩劳动部事先协商,选择多家公共机构,委托其进行行前教育。

第九条 签证发放


  1.经济合作局收到人力公团转交的《签证发放确认书》后,应立即通知劳务人员,并携所需材料为其到韩国驻华外交机构申请签证。
  2.《签证发放确认书》有效期为三个月,如劳务人员在有效期内未申请签证,人力公团可取消其雇佣合同。
  3.经济合作局是经授权为劳务人员申请签证的唯一机构,其它任何机构不得介入。

第十条 劳务人员入境及雇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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