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求职者个人背景和工作背景,包括受教育情况、个人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等。
(4)求职者参加韩国语水平测试的信息,包括考试机构、考试日期及分数等。
6.经济合作局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应向求职者说明,即使求职者在名簿之内也不能保证可以到韩国工作。
7.经济合作局应对名簿中求职者的求职意愿、联系方式等每4个月确认一次,如有变动,应及时能通知人力公团。
8.若名簿中有误,人力公团可要求经济合作局予以纠正,经济合作局应该纠正。
9.经济合作局将自愿离境劳务人员(比如,三年工作期满后自愿离韩者)最先加入名簿,从而尽量帮助这些劳务人员能够得到再次雇佣。
第七条 雇佣合同
1.雇主从求职者名簿中选择求职者并草签雇佣合同。人力公团将雇佣合同提交给经济合作局,由雇主和求职者双方同意后自愿签署。该合同须符合《雇佣法》,并以韩劳动部认可的标准合同为基础。
2.经济合作局收到人力公团提交的雇主草签合同后,应立即通知被雇主选中的求职者。
3.经济合作局应向每名劳务人员解释雇佣合同的内容,由劳务人员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后自主决定是否签约。
4.经济合作局应向人力公团通报签约情况,并在收到雇佣合同的14日内说明有关劳务人员未签约的理由。如签约决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告知,则人力公团可与雇主协商认定合同未被签署。
5.如求职者取消已签署的雇佣合同或两次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韩劳动部则从求职者名簿中将其删除。
6.经济合作局将已签的合同原件交给劳务人员本人,由其赴韩时随身携带。
第八条 行前教育
1.经济合作局应根据事先与韩劳动部协商确定的内容和时间,对已签署雇佣合同的劳务人员进行行前教育。
2.中国商务部通过与韩劳动部事先协商,选择多家公共机构,委托其进行行前教育。
第九条 签证发放
1.经济合作局收到人力公团转交的《签证发放确认书》后,应立即通知劳务人员,并携所需材料为其到韩国驻华外交机构申请签证。
2.《签证发放确认书》有效期为三个月,如劳务人员在有效期内未申请签证,人力公团可取消其雇佣合同。
3.经济合作局是经授权为劳务人员申请签证的唯一机构,其它任何机构不得介入。
第十条 劳务人员入境及雇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