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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大韩民国劳动部关于输韩劳务人员的谅解备忘录

  1.经济合作局应确保只向劳务人员收取在招募、选拔、派遣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
  2.经济合作局应在中国商务部的指导和监督下,制定向劳务人员收费的总额和明细(预估),并向韩劳动部通报,在与其协商一致后施行。
  3.中国商务部和经济合作局将有关费用公布于众。
  4.人力公团在接收劳务人员过程中不向劳务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如有需要收取一定费用,有关费用标准和明细将与中国商务部协商制定。
  5.双方可对劳务人员交纳的任何费用进行监察和调整。经济合作局和人力公团应予积极配合。
  6.为保护劳务人员权益,双方将建立费用制定磋商机制,视情调整收费标准。

第五条 韩国语水平测试


  1.韩劳动部将对有意求职者进行雇佣制下韩国语水平测试。
  2.韩劳动部指定的考试机构负责实施韩国语水平测试的具体事项,包括考试公告、考题选择、考试组织等。
  3.参加韩国语水平测试的条件为:
  (1)年龄在18-39周岁(含39周岁);
  (2)无被认定犯罪入狱或受到更严厉惩罚;
  (3)无被韩国遣返或要求离境的记录;
  (4)没有被中国限制离境。
  4.依照双方即将签署的《韩国劳动部和中国商务部关于雇佣制下韩国语水平测试实施和管理的执行协议》,中国商务部和经济合作局将通过公共媒体对雇佣制下韩国语水平测试进行宣传,以保证测试的实施和顺利进行。
  5.其他有关韩国语水平测试的具体问题,比如考试频率、实施程序、应考者人数控制等由双方商定并相应施行。

第六条 对求职者的选拔和求职者名簿管理


  1.韩劳动部将于每年3月底前向中国商务部通报可以雇佣外籍劳务的工种及分配给中国的求职者名额。
  2.经济合作局将制定求职者名簿(以下简称名簿),并提供给人力公团。
  3.候选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通过韩国语水平测试;
  (2)通过韩劳动部确定的体检标准;
  (3)取得护照并提供护照复印件;
  (4)填写求职申请表。
  4.如果符合标准的求职者人数超过韩国分配给中国的名额总数,选择候选人员的标准和规模将由双方协商确定。
  5.经济合作局制定的求职者名簿应包含下列信息:
  (1)求职者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国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等;
  (2)求职者预期雇佣条件,包括薪水、工种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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