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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大韩民国劳动部关于输韩劳务人员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大韩民国劳动部关于输韩劳务人员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大韩民国劳动部(以下简称“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本着通过加强两国在劳动力领域和人力资源建设方面合作来共同促进双边业已存在的良好关系的目的,并认识到上述合作于两国有益,根据各自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友好协商,在以下方面达成谅解。

第一条 目的


  签署此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的目的在于建立双方关于输韩劳务合作的具体框架,提高劳务人员派遣程序的透明度及工作效率;制定双方在外籍劳务人员雇佣许可制度(以下简称“雇佣制”)下应共同遵循的有关原则。

第二条 定义


  在此备忘录中:
  1.“雇主”指韩国劳动部批准的依照韩国《外国工人雇佣法》(以下简称《雇佣法》)及其他相关劳动法有权雇佣外籍劳务人员赴韩工作的业主。
  2.“求职者”指有意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韩国《雇佣法》赴韩工作的中国公民。
  3.“劳务人员”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韩国《雇佣法》,为了在韩工作一段时间,已经或有意与韩国雇主签署雇佣合同的中国公民。
  4.“派遣机构”指根据韩国《雇佣法》有权招募、选拔和派遣劳务人员赴韩国工作的中国机构。
  5.“接收机构”指韩劳动部指定的从派遣机构接收劳务人员并将劳务人员派遣至雇主的韩国机构。
  为达成本备忘录的目的,双方将遵守以下条款。

第三条 派遣机构及接收机构


  1.中国商务部是负责向韩国派遣劳务人员的政府主管部门。为履行本备忘录,双方同意,由中国商务部指定的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以下简称“经济合作局”)作为唯一派遣机构。
  2.经济合作局为中国商务部的附属机构,资金来源于中国国家财政预算。
  3.经济合作局在中国商务部的指导和监督下,直接开展赴韩劳务人员的招募、选拔和派遣工作。经济合作局以外的任何机构不得参与本备忘录项下劳务人员的招募、选拔和派遣。
  4.韩劳动部指定韩国产业人力公团(以下简称“人力公团”)作为唯一接收机构。
  5.人力公团为韩劳动部的附属机构,资金来源于韩国国家财政预算。
  6.人力公团在韩劳动部的指导和监督下,接收中国劳务人员。

第四条 派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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