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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澳大利亚移民和公民事务部关于为招聘技术劳务人员提供便利的合作谅解备忘录

  (二)双方同意本备忘录可以通过书面协商进行修改,修改文本由签署本备忘录的官员或更高级别的官员签字认可。

第四条 条款和条件


  (一)双方同意:
  1.将符合道义框架的“经确认的招聘机构”名单在各自网站上公布;
  2.接受双方关于违反道义框架和澳大利亚法律行为的通报,并各自按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处理不当行为;
  3.相互提供各自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移民部将:
  1.通过以下措施鼓励雇主选用“经确认的招聘机构”:
  (1)在移民部网站上公布“经确认的招聘机构”名单;
  (2)在与雇主打交道时,强调使用本备忘录的益处。
  2.向商务部通报有关不当行为;
  3.就雇主违反义务的通报进行调查,该义务是与澳大利亚移民法相关且为雇主对工人应尽的义务;
  4.根据商务部向移民部的通报,14天内将不遵守道义框架的“经确认的招聘机构”从网站上的名单中删除。
  (三)商务部将:
  1.致力于鼓励招聘机构选择成为“经确认的招聘机构”;
  2.对于选择成为“经确认的招聘机构”的招聘机构,须签署本备忘录附件2“遵守道义框架的声明书”方可成为“经确认的招聘机构”;
  3.督促“经确认的招聘机构”遵守道义框架;
  4.随时向移民部提供最新的“经确认的招聘机构”名单;
  5.在收到移民部或第三方关于不遵守道义框架行为的通报后3个月内展开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移民部通报。若移民部对商务部的调查结果持有异议并通过中国驻澳大利亚大使馆向商务部提供更多资料,移民部保留请商务部再次调查的权利。
  6.对不遵守道义框架的“经确认的招聘机构”,在对其不当行为确认后的14天内,将其从公布的名单和网站中删除。
  (四)商务部认可:
  1.申请赴澳工作的应招人员应通过澳大利亚移民法所规定的评估;
  2.工人应遵守澳大利亚入境和临时居留的有关法律、政策和程序;
  3.是否雇佣工人的决定取决于雇主的判断,雇佣工人的条件由雇主在遵守澳大利亚法律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4.是否选用“经确认的招聘机构”取决于雇主的判断,雇主没有义务必须选用“经确认的招聘机构”。

第五条 终止

  本备忘录长期有效,除非一方以书面形式通过外交渠道提前6个月通知另一方终止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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