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澳大利亚移民和公民事务部关于为招聘技术劳务人员提供便利的合作谅解备忘录
(生效于2007年9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与澳大利亚移民和公民事务部(以下简称“移民部”)签署本谅解备忘录,
基于:
双方的友好关系和在促进双边经济合作中的共同利益,
通过为符合道义的招聘行为提供便利而加强双边关系的共同愿望,
商务部理解应招人员应通过符合本备忘录附件1所示《招聘机构道义框架》的招聘而在澳大利亚工作,
双方理解本备忘录是为促进对应招人员符合道义的招聘而在双方之间做出的安排,
双方就此达成如下谅解:
第一条 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备忘录及其附件:
“应招人员”是指希望在澳大利亚工作,且系技术劳务人员的中国公民;
“雇主”是指雇佣中国工人的澳大利亚雇主或可能雇佣应招人员的雇主;
“框架”是指本备忘录附件1所示《招聘机构道义框架》;
“经确认的招聘机构”是指列于“经确认的招聘机构”名单中的招聘机构,该名单公布于商务部和移民部的网站上,本备忘录签署时的网址分别为:www.mofcom.gov.cn和www.immi.gov.au;
“备忘录”是指本谅解备忘录(包括本备忘录的所有附件);
“双方”是指商务部和移民部;
“招聘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聘机构;
“工人”是指有专业技术、持长期商务签证(457签证)在澳大利亚工作的中国公民。
第二条 一般适用原则
(一)本备忘录为双方意向的记录,不构成或产生(也不有意产生)国内法或国际法下的义务;本备忘录不引起任何法律程序,也不被认为构成或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或强制性义务(无论是明示或暗示);本备忘录不接受法庭裁决或仲裁。鉴此,双方关于本备忘录的解释或适用而产生的任何分歧均不能在法院受理范围之内。
(二)本备忘录用中文和英文签署,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备忘录自商务部和移民部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 备忘录代表双方的全部谅解及修改
(一)本备忘录包含双方达成的全部谅解,并取代此前双方所有通过口头或书面就备忘录有关事宜进行的沟通、协商和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