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根据本条第3款作出保留的任何缔约国,均可随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撤销该项保留。
第16条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1.本议定书自2000年12月12日至15日在意大利巴勒莫开放供各国签署,随后直至2002年12月12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各国签署。
2.本议定书还应开放供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署,条件是该组织至少有一个成员国已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签署本议定书。
3.本议定书须经批准、接受或核准。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如果某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至少有一个成员国已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该组织也可照样办理。该组织应在该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中宣布其在本议定书管辖事项方面的权限范围。该组织还应将其权限范围的任何有关变动情况通知保存人。
4.任何国家或任何至少已有一个成员国加入本议定书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均可加入本议定书。加入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加入本议定书时应宣布其在本议定书管辖事项方面的权限范围。该组织还应将其权限范围的任何有关变动情况通知保存人。
第17条
生效
1.本议定书应自第四十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但不得在公约生效前生效。为本款的目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文书均不得在该组织成员国所交存文书以外另行计算。
2.对于在第四十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本议定书应自该国或该组织交存该有关文书之日后第三十天起生效,或自本议定书根据本条第1款生效之日起生效,以时间较后者为准。
第18条
修正
1.本议定书缔约国可在本议定书生效已满五年后提出修正案并将其送交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立即将所提修正案转发缔约国和公约缔约方会议,以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参加缔约方会议的本议定书缔约国应尽力就每项修正案达成协商一致。如果已为达成协商一致作出一切努力而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作为最后手段,该修正案须有出席缔约方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三分之二多数票方可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