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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4.各缔约国均应根据本国法律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违反本条第3款所规定义务的情形予以制裁。

  5.各缔约国均应考虑采取措施,以便根据本国法律法拒绝与根据本议定书所确立的犯罪行为有牵连的人员入境或吊销其签证。

  6.在不影响公约第27条的情况下,缔约国应考虑通过建立和保持直接联系渠道等办法加强边境管制机构间的合作。

  第12条
  证件安全与管制

  各缔约国均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

  (a)确保由其签发的旅行或身份证件具有不易滥用和不便伪造或非法变造、复制或签发的特点;

  (b)确保由其或其代表机构签发的旅行或身份证件的完整和安全,并防止证件的非法印制、签发和使用。

  第13条
  证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缔约国应根据另一缔约国提出的请求,根据本国法律,在合理的时间内对以或似以本国名义签发的、涉嫌为人口贩运活动而使用的旅行或身份证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核查。

四.最后条款

  第14条
  保留条款

  1.本议定书任何规定概不影响各国和个人根据国际法,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以及特别是在适用的情况下,根据关于难民地位的1951年公约 和1967年议定书 以及其中所载不驱回原则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2.本议定书规定的各项措施在解释和适用上不应以该人系人口贩运活动被害人为由而对其加以歧视。对这些措施的解释和适用应符合国际公认的不歧视原则。

  第15条
  争端的解决

  1.缔约国应努力通过谈判解决与本议定书的解释或适用有关的争端。

  2.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对于本议定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的任何争端,在合理时间内不能通过谈判解决的,应按其中一方的请求交付仲裁。如果自请求交付仲裁之日起六个月后这些缔约国不能就仲裁安排达成协议,则其中任何一方均可根据《国际法院规约》请求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3.各缔约国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议定书时,可声明不受本条第2款的约束。对于作出此种保留的任何缔约国而言,其他缔约国应不受本条第2款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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