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2000年11月15日由第5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2003年9月29日生效;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决定批准)
序言
本议定书缔约国,
宣布采取有效行动预防和打击国际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必须在原住地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采取综合性国际做法,包括预防这种贩运、惩治贩运者和保护这种贩运活动被害人的措施,包括通过保护被害人国际公认的人权对他们进行保护,
考虑到虽有各项载有打击剥削人特别是剥削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规则和实际措施的国际文书,但尚无一项处理人口贩运问题所有方面的国际文书,
关注如果没有这样一项文书,易遭受贩运的人将不可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回顾大会1998年12月9日第53/111号决议,其中大会决定设立一个开放的政府间特设委员会,负责拟订一项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综合性国际公约,并就拟订一项处理贩运妇女儿童问题的国际文书等进行讨论,
深信以一项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国际文书补充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将有助于预防和打击这种犯罪,
兹商定如下:
一.总则
第1条
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关系
1. 本议定书是对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补充。本议定书应连同公约一并予以解释。
2. 除非本议定书中另有规定,公约的规定应经适当变通后适用于本议定书。
3.根据本议定书第5条确立的犯罪应视为根据公约确立的犯罪。
第2条
宗旨
本议定书的宗旨是:
(a)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
(b)在充分尊重其人权的情况下保护和帮助此种贩运活动的被害人;
(c)为实现上述目标而促进缔约国之间的合作。
第3条
术语的使用
在本议定书中:
(a) “人口贩运”系指为剥削目的而通过暴力威胁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过其他形式的胁迫,通过诱拐、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或滥用脆弱境况,或通过授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对另一人有控制权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剥削应至少包括利用他人卖淫进行剥削或其他形式的性剥削、强迫劳动或服务、奴役或类似奴役的做法、劳役或切除器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