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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独立保证与备用信用证公约

  (4)一经签发,保函即应不可撤销,但该保函规定其为可撤销者,不在此限;

  

第8条 修改


  (1)保函不得修改,但是以保函所规定之形式修改者,若无此规定,以第7条第2节所指之形式修改者,不在此限;
  (2)除保函另有规定者,或者保证人和受益人另有协议者以外,如果保函之修正获受益人之事先授权,修正作出之时该保函即被修正;
  (3)除保函另有规定或保证人和受益人另有协议者以外,修正事先未获受益人授权者,仅当保证人收到受益人以第7条第2款所指之形式作出的接受该修正的通知时,该保函才得被修正;
  (4)保函之修正不影响主债务人/申请人(或指示人)或保证之保兑人的权利义务,但此类人同意该修正者,不在此限。

第9条 受益人请求付款权的转让


  (1)受益人付款请求权,仅在保函中有此授权方可转让;亦仅能依保函中授权的方式和 范围进行转让;
  (2)如果保证是可转让的,而未明确规定实际转让时是否要求保证人或另一被授权的人的同意,保证人和任何其它被授权的人都无义务必须实施转让,但以其明确同意的方式和范围进行者,不在此限。

  

第10条 收益之转让


  (1)除保函另有规定或保证人和受益人另有协议者以外,受益人得向另一人转让依该保证 可以获得的任何收益;
  (2)如果保证人或另一付款义务人收到受益人以第7条第2款所指之形式作成并发出的不可撤销转让通知,向该受让人的付款可以免除债务人在其付款范围内,依据保函所承担的付款义务。

第11条 付款请求权之终止


  (1)受益人请求支付保证项下之款项的权利在下列情形终止:
  (a)保证人收到受益人以第7条第2款所指之形式作出的免除其付款责任的声明;
  (b)受益人和保证人已就保证终止问题,以保函中所规定之形式,若无此规定,则以第7条2款所指之形式,达成协议。
  (c)保函所担保款项已清偿,但是该保函规定了保证款项的自动更新或自动增额,或者规定了保函之延续者,不在此限。
  (d)保函的有效期限依据第12条而届满。
  (2)保函可以规定或者保证人和受益人可以另作以下协议:
  付款请求权之终止时,要求向保证人退还表示保证意愿的文件——在签发非书面保证时,应向其退还功能相当的文件;这种要求可以单独地亦可连同本条第1款(a)和(b)项中所列件之一予以提出。然而,依据本条第1款(c)或(d)项,受益人的付款请求权终止后,受益人保留任何此类文件绝不能保留保证中受益人的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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